私人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管機制

2013-05-14

政府一直重視建築工程的監督與管理,並透過《都市建築總章程》及相關法律、規章及指引等進行規範,並不斷與時並進,優化各項恆常機制。根據現行法例及實務操作,在本澳進行的各類私人建築工程,其工程監管主要透過多方面進行。

各單位責任分工監督工程

首先,在編制工程計劃方面,工程計劃必須由經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專業技術員,按現行法例、規章的要求,就建築設計、使用的材料及施工方案等編制相關專業的工程計劃。工程計劃經工務部門審批,獲批後才可申請動工。

其次,在工程施工質量方面,由一套立體化的體系進行監察:(1)為珍惜公司商譽,一般發展商及承建商都會對其進行的工程負責;(2)合資格承建商必須聘請已註冊的獨立且受認可的專業技術員,嚴格按照已獲政府核准的計劃監察工程質量;(3)建基於對工程計劃的認可,以及對指導工程技術員和承建商資格及專業操守的基礎上,工務部門透過巡查方式監管,或對特定工程或施工工序提供出要求;(4)承建商若出現違法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再加上民事責任賠償及刑事處罰。

須符已核准圖則才獲驗收

最後,是竣工檢驗,也即是成品檢驗,在檢驗前,有關工程所有人須遞交其他政府部門及專營公司就其專屬的工程部分簽發的合格證明書,以確認有關專業部分符合竣工要求。土地工務運輸局按法例的要求,召集由多個部門組成的驗樓委員會對樓宇進行檢驗,並各自按照其權限作出驗收,以確保建築物與已批核的圖則及工程計劃相符,若有不符合或明顯未達驗收的部分,會即時要求立即作出改善,以確定製成品符合驗樓委員會各委員的驗收要求。

在此運作機制下,政府僅對項目作行政上驗收,而非進行技術性的驗收。而這種驗收方式被國際間普遍應用,包括鄰近的地區如香港亦採取此種方式。

一直以來,私人工程的工程質量在上述編制工程計劃及監察施工體系的監控下,一方面清晰了工程上的編制、指導、建造三者的責任及分工的情況,體現了製造者自負的原則;另一方面又可充分發揮專業人士的作用和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作用,達到質量、效率、成效以及經濟效益四方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