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515號
2013年05月15日
星期三
私佔發掘古物要負刑責
2013-05-15
【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建議,無論在私人或國家土地發現考古物,均屬特區政府所有。若未經批准展開考古勘探、挖掘,或發現考古物後不通報政府,均被科處罰款,若私佔那些考古物,更可科處五年監禁。若因發現遺跡後,需要暫時或永久停止工程而賠償,立法會委員會建議政府在條文內列明相關程序和機制。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指出,該法案建議,若在土地工程中發現考古遺跡,如:考古物等,無論那是私有或國家土地,那些考古物等均屬特區政府所有。
法案建議,未經批准而進行考古勘探、挖掘,構成違法行為,可科處罰款。若在土地工程中發現遺跡、銘刻、錢幣或其他具考古價值的文物時,應立即中止有關工作,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文化局通報,未通報構成違法行為,同樣科處罰款。若私佔那些考古物,更屬刑事罪行,可科處五年監禁。
發現古物有三種處理
鄭志強指出,發現考古物的處理有三種,其一,是拿走考古物後可繼續工程,其間需要中止工程,其二,是發現後需要長時間停工,其三,是需要永久終止工程,並把遺跡保護。委員會建議,政府在法律條文內列明相關程序、機制及賠償等,例如:必須由文化局上報社會文化司司長,甚至行政長官。
《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也涉及保護公共部門的動產類文化遺產 (如:書籍,書畫等),至於,私人的動產類文化遺產則不在法例保護之內。立法會的委員會認為,法案中的動產類文化遺產定義不全面,有需要予以充實,因為,動產類文化遺產的價值可在多方面體現的,如:時間久遠,非常稀有等。
政府提出,法案獲通過後,各部門把其動產類文化遺產上報,但是,委員會建議政府,加入評定動產類文化遺產的程序,這與不動產的相似,由文化局牽頭,不單只是由各部門自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