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清單要有嚴謹進場機制

2013-05-17

【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建議,政府把某項目獲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前,先要列入「清單」之內。在「名錄」的評審過程中,必須公開諮詢和諮詢文化委員會等,但是,評審能否列入「清單」時,卻沒有明確的程序,只有四項要求。立法會的委員會提出,一定要有很嚴謹的進場機制,以免出現過濫列入「清單」的情況。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第七章──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時,已被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十項 (如:土生土語話劇、媽祖信俗等)。

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在會議後介紹,某項目先要獲政府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才有可能「更上一個層次」,被列入「名錄」。在列入「名錄」的程序中,須經至少三十日的公開諮詢,也要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等,但是,在列入「清單」方面,卻沒有明確的審查機制,也無需展開上述的諮詢,只有四項要求 (法案第七十一條)。

委員會認為,在有關「清單」的審查方面,政府也要把好關。鄭志強稱:「一定不要濫,否則,在將來管理時會有很大的問題。大量的非物質項目列入清單後,便有很多的後續管理工作,政府可能要花公共財政資源去支撐、支援。」委員會提出,一定要有很嚴謹的進場、退場機制,所以,《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相關條文,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