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樓花法

2013-05-22

 【本報訊】《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案昨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於六月一日起生效。議員關注到法案中對示範單位以及樓盤廣告、銷售手法等的規範。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第一步是透過指引,未來將會朝立法落實。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邀請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工務局副局長陳寶霞等政府代表列席(見圖),回應議員對細則性《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案的提問。  

法案生效前已售樓花不受限制 法案規範, 當樓宇獲發整體建築准照,已完成地基工程、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且已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時,發展商方可向工務局申請發出預售許可,否則銷售無效,發展商亦會受到行政處罰。法案生效前已出售的樓花,不受新法案影響,但合同轉讓合同地位則受新法規定,並在公證員下進行。若無需轉讓, 則不受影響。亦建議交易時必須訂定合同,合同內容需載有立約人的認別資料、樓宇基本狀況、樓宇的管理和保養安排、履行合同的條件、不履行合同的相應責任等,且於三十日內進行物業登記,防止一屋多賣。  

劉司:兩法實施市場走向更健康 劉仕堯表示,為讓《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案具體實施,正制定指引讓業界依循,減少因誤解法律而衍生不規則行為,同時讓地產業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將於七月一日生效,相信上述兩法能補充法律的不足,也能對物業交易作出多層的規範,雙法實施下,本澳房地產市場將走向更健康、更可持續的發展方向。 議員關注到,對於法律一系列的措施如何監管。尤其在銷售手法,示範單位等,較受關注,議員高天賜、何潤生、吳在權、麥瑞權等均關注到示範單位、樓盤銷售方式、展示方式的監管,有何措施防避免不良銷售手法流入市場,避免消費者蒙受損失。麥瑞權指出,香港四月開始已有規範一手樓的銷售,列出實用面積及示範單位與實樓的改動,現法律中是否有考慮此點?  

馮志強:附件所列要求部分多此一舉 吳在權反映,據他了解,有不良發展商近日在法案出台前,連大廈名都未有、工務局未批則下,搶先出售樓花。由於法案涉及多部門及多項法律,環環相扣,若以法案附件要求中執行,例如用料,「發展商實死硬」。建造界議員馮志強亦批評,要求發展商按附件要求於合同中一一列出樓宇詳細項目,例如用料,排水管等,執行上有難度,例如不少豪宅包家電,但家電的壽命有限,若業主購買後多時仍不入住,電器可能因時間問題而損壞,所以難以做到法律要求,更認為附件中要求列出的部份多此一舉。馮志強另認為,會所及公用部份應按單位面積攤分予業主,發展商難以有業權。 張永春回應,附件部份是參考目前的業界使用的合同、律師樓的合約等制定,認為必需在合同中詳細反映,令合同透明化,賣家賣家清清楚楚,買家買得明明白白。又指,香港四月份已透過法律規範一手樓銷售,但之前累積了一定的指引的實際執行,澳門相關規範目前仍在起步,條件未成熟,未來會透過該法的執行,以及業界指引等條件成熟下,再向立法推進,以規範銷售手法、廣告、示範單位、銷售書等,又表示,未來修法時會按實際情況增加規範內容,例如樓高。 陳寶霞指,工務局已透過網頁,將項目由批則、施工等三階段的全面披露單位的實用率。相信小業主可透過網頁查到相應資訊。  

議員望生效一年後作檢討 不少議員在決聲明中促請政府,法案生效一年後作出檢討。麥瑞權提出,隨著法案的生效,要檢討物業登記制度,又建議在物業登記制度中引入單位平面圖作為日後參考。吳國昌、陳偉智、區錦新認為,法案仍有不足,例如在樓宇管理、樓花付款比例、如何防止爛尾樓、保障小業主消費權益等未能完善,希望能盡快檢討,不要讓法律滯後而影響發展。何潤生對法案未能引入專款專用感到失望,又指出,有發展商趕在法案生效前售賣概念性樓花,危及小業主權益,期望法案能做到增加炒賣成本、減少泡沫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