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花法生效前買賣未受管 小業主要轉讓則需登記

2013-05-28

【本報訊】《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六月一日生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法律生效前已交易的樓花買賣沒有受影響,但若已購入的小業主要轉售則要到物業登記局進行物業登記才具備出售的資格。 工務局、消委會及法務局等部門,昨於科學館會議廳舉行《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說明會,共有近二百名建造團體代表出席。出席的建造團體代表關注到,在未獲工務局發出樓花售銷許可前,可否先開放示範單位,以及派發售樓書和進行宣傳等,另法例生效前已出售的樓花如何過渡。亦有不少銀行代表向局方代表查詢,新法生效下樓按成數問題。 現有三千七百多單位已具售樓花條件 據工務局統計,至五月二十日,共有八十一幢在建樓宇,共七千一百九十八個單位,其中二十一個項目,共三千七百八十二個單位已具售法例要求中出售樓花的三個條件,另二十八個項目,共一千九百六十一個單位尚欠臨時分層登記,七個項目,約五十多個單位尚欠未完成地基。即合共有五十六幢項目,已初具條件可出售樓花。工務運輸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表示,若交齊文件,工務局最快十五日便可作出審批。又表示,物業登記局已調配人手,準備法例生效後增加的工作量。 對於法例生效前出售的樓花,張永春表示,法律生效後亦無需補辦公證,但小業主「登記咗冇壞」,讓自己更有保障,若已購入的小業主要轉售則要到物業登記局進行物業登記才具備出售的資格。又表示,所有適用於樓宇的稅項及特別印花稅等,均適用於樓花,即樓花購入後兩年轉售時,無需繳付額外印花稅。至於中間轉讓問題,他稱,在未進行物業登記前的私下轉讓,會有一定風險,提醒要消費者進行此種交易要小心。 而對於未有出售許可前作樓盤宣傳,他表示,法例未對樓花的銷售手法作規管。但未來會朝這方面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