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花法」實施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各方權益

2013-06-10

在本澳,在建樓宇(俗稱「樓花」)的買賣是不動產交易的一種常見方式,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於2013年6月1日起實施,法律主要規範「樓花」相關的交易行為,包括買賣、轉售和抵押等,同時釐定相關法律責任,以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包括杜絕出現「一屋多賣」及頻繁轉手等情況。  

新售「樓花」須獲發預先許可 我們不少人都知道,「樓花」就是指「在建樓宇」,而「樓花法」更進一步明確地指出了「在建樓宇」的概念,包括:計劃興建的樓宇;正在興建的樓宇;已建成的分層所有權樓宇及獨立單位,就算已發「入伙紙」,但分層所有權登記尚未轉為確定性,仍然被視作「樓花」。 法律生效前,對「樓花」何時可以銷售並沒嚴格規定,「樓花法」生效後,則規定發展商須獲得當局預先許可後才可以銷售「樓花」,而有關樓盤須符合三個要件才可獲發預先許可,包括:一,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二,已完成地基或地庫層(包括地面層樓板結構工程);三,進行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  

「樓花」交易須簽合同認筆跡 市民可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www.dssopt.gov.mo),查詢欲購買的「樓花」是否已獲優先許可。「樓花法」規定,如發展商偷步銷售「樓花」,除了合同無效外,發展商亦將被科處相當於「樓花」價值的百分之十的罰款,而監察「樓花法」的遵守情況屬土地工務運輸局職權,局方稽查人員今後會不定期巡查一些發展商售樓處,若發現有違法情況便會提起程序跟進,而發展商、預約買受人及地產中介人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 「樓花法」亦規定,買受人與發展商進行「樓花」交易,須簽定書面合同,合同中列明法律附件的必要事項,並由律師作出聲明確認。合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即「認筆跡」),且須遞交物業登記證明,以證明有關「樓花」是以發展商名義登記。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樓花」,若上手買家是在法律生效前簽署買賣合同的,那麼「樓花」的轉售不受預先許可限制,但上手買家須將「樓花」登記後方可轉售。 市民可參考由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編印的相關小冊子及單張,如《購買「樓花」須知》,有需要亦可致電土地工務運輸局(電話:8590 3800)、消費者委員會(電話:8988 9315)或房屋局(電話:2851 970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