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611號
2013年06月11日
星期二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2013-06-11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現簡介有關內容。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旨在藉批給一筆須償還的援助款項,為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經營的商業企業提供協助。援助款項,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 按規定,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是指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四十四歲、於澳門特區從事任何工商業活動且為此而在財政局登記前同時處於下列情況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1)從未以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名義於財政局申報開業;2)從未持有任一已於財政局申報開業的法人商業企業主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 援助款項須用於受惠商業企業在澳門特區經營的業務,且須作下列用途:1)購置商業企業營運所需的設備;2)為商業企業營運場所進行裝修工程;3)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4)取得技術專用權;5)取得知識產權;6)宣傳及推廣活動;7)商業企業的營運資金。 每一受惠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可獲批給一筆上限為澳門幣三十萬元的免息援助款項。受惠商業企業主須自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八年內償還獲批的援助款項。援助款項以分期支付形式償還,每半年為一期,首期自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滿十八個月到期償還。受惠商業企業主可於任何時候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未到期的援助款項。 受惠商業企業主須按下列方式提供擔保:1)受惠商業企業主以債務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並提供相等於該款項金額的本票作擔保;2)如援助款項金額超過十萬元,受惠商業企業主須設定一名適當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為保證人,以承擔全數援助款項。如受惠商業企業主屬法人,還須由屬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以保證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 該行政法規還設立“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以分析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申請,並就有關決定提出建議。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申請期,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法人商業企業主,得以經營一所為稅務效力而已在財政局登記的商業企業為由,提出援助款項的申請:1)如商業企業主屬自然人,其須為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如商業企業主屬法人,則須由一名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出資;2)稅務狀況及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情況符合規範;3)所經營的商業企業在澳門特區營運不超過兩年;4)持有經營有關業務依法須具備的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但尚未開始經營有關業務者除外。援助款項的申請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須附同所需文件一併遞交。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刊登了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該規定適用於監控受規範動物種類的食用部分的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不論該等食用部分是處於進口、加工或售賣的階段。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