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虹獲委民署管委會委員

2013-06-26

【特訊】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批示,自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委任原衛生監督部部長吳秀虹出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吳秀虹於一九九O年十二月入職前澳門市政廳,自二OO二年民政總署成立起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主管市販事務及食品檢驗檢疫工作,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此外,據傳媒報道,自民署成立以來一直擔任管理委員會成員、主管的檢驗檢疫工作的伍秉賢,日前經已離職,並將出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做顧問。雖然政府對此未有說明,但外界一般相信今次吳秀虹調升,是頂替伍離開之空缺,接管後者負責開的檢驗檢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