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傳染病防治法公布

2013-06-26

剛出版的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與傳染病防治有關的法律文件,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8/2013號法律,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在原有的第一類疾病清單中,即只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埃玻拉病毒病和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的清單中,新增加「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一項。清單中的疾病屬於具有高度傳染性的疾病,須對這類疾病的患者、懷疑感染者及接觸者強制隔離。 第16/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5/2008號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其中,新行政行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了第15/200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在以個案形式申報列於附件的傳染病清單中,加入「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而申報條件定為「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並應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一小時內作出申報。 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規定房屋局為一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以及本身財產的公務法人,受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在行使監督權時,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職權主要包括:1)制定方針及發出指令;2)核准活動計劃及方案;3)核准本身預算、預算的修改及追加預算,以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預算草案等。 房屋局的職責為:1)協助制定及實施房屋政策;2)執行有關公共房屋範疇的措施、方案及工作;3)促進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住屋情況,以評估住屋的需要及尋求滿足需要的方式;4)對興建公共房屋樓宇應遵守的規定及技術標準作出研究及建議;5)促進公共房屋樓宇的建造等。 房屋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房屋局為履行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公共房屋廳、樓宇管理廳、准照及監察廳、資訊及輔助廳、研究廳、法律事務處、工程事務處、宣傳及推廣處。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