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組別須遵守宣傳規定

2013-07-02

【特訊】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將於本年9月15日舉行。 《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競選活動期的期限,為此,選管會早於本年3月中公佈第1/CAEAL/2013號指引,其中明確指出法定的本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午夜12時為本屆立法會的競選活動期,故此,在法定的期間以外,特別在該期間之前,以任何形式進行作出意在引致選民對某一參選組別或某一候選人產生投票或不投票意欲的選舉宣傳行為均抵觸《立法會選舉法》且需承擔相應的加重違令罪的法律責任。 近日,選管會接獲市民投訴,稱有參選組別以電話呼籲選民投票支持某一候選人,為此,選管會已就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且不排除將相關情況交送有權限的執法部門。 針對上述情況,選管會呼籲各有意參選組別,在本年8月31日之前的法定競選活動期尚未開始之前,任何人士和機構均不得違法以參選組別或候選人名義進行選舉宣傳,尤其不得以電話調查選民投票意願為名,作出引導選民對特定參選人進行投票或不投票的意願。 同時,選管會亦呼籲各有意參選人士遵守《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因不當的宣傳行為須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之外,相關組別亦需面對市民大眾的道德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