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709號
2013年07月09日
星期二
八市民檢舉警方封山違法
2013-07-09
【本報訊】警方在六月三十日的「全民倒陳遊行」結束後,在主教山採取封路及拘捕等行動,八名市民認為上述行動涉嫌違法,昨午向檢察院檢舉。(見圖) 其中一名市民鄭明軒表示,事件的前因、後果、過程全是不正確的,希望檢察院完成調查及糾正違法行為後,警方不要淪為政治工具,要清晰行動的理由,要謹守應有的程序。 六月三十日,「全民倒陳遊行」主辦團體宣佈遊行結束後,數十名市民就地放下標語及揚聲器等,前往主教山西望洋花園散步,其間,沒有喊口號,但是,警方在主教山採取封路及拘捕等行動。八名市民認為,警方當日的行動涉嫌違法,所以,昨午向檢察院檢舉。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也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向檢察院檢舉的八名市民認為,警方以遊行並未真正結束為由,在沒有法理依據及事實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封鎖主教山多條道路,限制遊行結束後散去市民的「自由通行權」,涉嫌違背《基本法》及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 另外,警方當日限制市民通行期間,議員區錦新上前了解情況,卻被警員阻攔。根據第 1/95/M 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議員亦享有如下的權利及特權:…… c) 自由通行受進入限制的公共場所。」因此,當局涉嫌違反此條規定。 最後,六名市民堅持前往西望洋花園散步,在警方沒有交待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被逮捕。警方涉嫌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的原則。 而且,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由於,警方當場沒有向任何被捕人士交待理由,當局的行為已涉嫌違背此公約。 其中一名被捕的市民鄭明軒表示,事件的前因、後果、過程全是不正確的,希望檢察院完成調查及糾正違法行為後,警方作出決定的理由是清晰的,「千祈不要淪為政治工具」,在執法過程中,謹守其應有的程序,從而促進警民關係的程諧。 為何向檢察院檢舉,不是向往紀監會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投訴?「記不起上次紀監會發揮作用是在何時。」鄭明軒表示,檢察院是行之有效的司法機構,所以,他們希望把侵犯公民權利和議員特權的事件,交給一個稍獨立的,有些權威的組織來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