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金受益人須退回多收款項

2013-07-10

【特訊】社會工作局提醒援助金受益人,倘同時領取本年度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或殘疾金,因應上述款項的調升,相關人士須退回多收的援助金款項。 按照第6/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一般來說,社會工作局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團發放的援助金金額,相當於最低維生指數金額,以維持其生活基本所需。然而,透過經濟審查,如果受益人已經有來自不同途徑的收入,例如全職或兼職工作收入、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或殘疾金,或親人的定期支援等,按照援助金的計算方式,其獲發放的援助金金額將作出相應扣減(即申請人獲發放的一般援助金金額為:最低維生指數減去其收入)。而按照相關規定,現金分享、敬老金、殘疾津貼並不被視作收入,故不用作出相應扣減。 鑑於特區政府早前調升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殘疾金等給付金額,追溯至今年1月份,而社會保障基金亦已於早前向相關受益人補發有關給付差額,倘相關人士同時為援助金受益人,其應領取的援助金金額應扣回上述收入,故相關人士須向社會工作局退回相應期間多收的援助金款項。為便利援助金受益人,社會工作局正陸續透過銀行賬戶一筆扣除、攤分扣除、現金收取等不同方式向1565個家團之援助金受益人收回有關款項。就上述扣款事宜,社會工作局已於月前發函通知各受益人。 社會工作局呼籲援助金受益人,有義務將以下情況通知該局:家庭成員的出生、死亡、遷出、遷入、失業、就業、就學、收入狀況變動等。倘不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提供虛假聲明、使用偽造文件等,將影響其援助金的繼續發放,而社會工作局亦會保留法律上的追討權利。市民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社會工作局各區社會工作中心的工作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