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醫務委員會

2013-07-10

前日出版的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關於醫務委員會的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醫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為澳門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區醫療專業的發展。 委員會具下列職權:一、就澳門特區醫療專業的發展發表意見;二、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法規草案諮詢文本發表意見;三、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守則及從事該專業的規則進行研究、編製報告及提出建議;四、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持續培訓發表意見;五、按審議事宜的性質,要求衛生局、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協助;六、通過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內部規章;七、就交由其審議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衛生範疇的政府代表一名,並由其擔任主席;二、副主席一名;三、醫療專業人員廿九名(當中包括:西醫;中醫;牙醫;藥劑師;化驗、放射、康復或營養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護士,化驗、藥劑、視軸矯正或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其中在衛生局任職的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上述廿九名成員總和的一半);四、代表澳門特區醫院單位的醫療專業人員三名;五、代表中醫高等教育機構的中醫兩名;六、代表護理高等教育機構的護士兩名;七、社會人士五名。主席可邀請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出席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全體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平常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全體會議必須在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平常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而召集書內應列明議程。特別會議在主席所定的日期及時間舉行。 委員會可決議或藉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醫療專業發展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由委員會主席指定最多九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協調員。專責小組會議由協調員召集及主持。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許可,委員會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在澳門特區或外地取得專業顧問的服務。 委員會設一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輔助。秘書處直屬於主席,並由一名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由秘書長及運作所需的人員組成;經秘書長建議,可採用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又或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廿一條規定的合同方式或以個人勞動合同聘請有關人員。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多份批示,第2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第2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大馬路、稱為青洲坊「1」及「2」地段的土地興建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