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指引 提醒入則注意事項
2013-07-15
土地工務運輸局專門為協助業界而推出的《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指引──建築範疇》(下簡稱“指引”)已於早前推出,該“指引”匯總了建築師在設計建築計劃時經常觸犯的各類錯誤,同時,亦加入了現行與建築計劃相關的法律條文所匯編而成,目的是讓建築師在設計建築計劃時,能特別注意並避免一些容易導致計劃不獲核准的錯誤、又或在設計後依據指引自行檢驗,從而令計劃能夠獲得一次性核准。局方希望從源頭做起,減少“彈則”情況,縮短審批時間和提升審批效率;同時亦可避免延誤工程的動工時間。
常見資格和資料不符情況 在常見申請資格及遞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中,第一類與財產制度有關的情況最多最常見,但這類情況相對較容易處理,申請人只需補交文件便可。而第二至五類情況則與業權問題有關,由於申請人往往需要耗費較長時間跟進處理,所以最理想還是在“入則”前已經事先弄清楚及已作妥善處理。 以下為常見申請資格及遞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第一類。申請建築計劃時所遞交的業權證明文件必須為正式的物業登記證明,而非書面報告。倘若申請人為受權人,應同時附上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倘若業權人的財產制度是共同財產制時,申請須由業權人及其配偶共同簽署或附上配偶之授權書。
解決業權問題後方可入則 第二類。在某些個案中,地籍圖顯示土地存在重登記的情況(例如發展土地中部份地塊的業權被歸入另外一個土地標示編號內),申請人須透過律師解決重登記的問題後,有關的計劃才具備審核之條件。 第三類。土地承批人在土地批給合同未修改完成及刋登政府公報之前,將有關土地的發展權轉讓給第三方,即使第三方持有買賣合同,局方亦不會接受該第三方就有關地段的計劃作出申請,入則程序仍須由土地承批人進行。 第四類。當發展地段由兩塊或以上地塊組成但屬不同的業權人擁有(登記)時,則在業權未統一之前,有關的計劃將不具備審核的條件。 第五類。當地段的法定情況包括田面權及田底權時,倘田底權屬政府所有,有關的土地應歸類為長期租借地;倘田底權為私人所有,有關的土地將歸類為私家地。後者的田面權擁有人可無需取得田底權的擁有人同意,清拆土地上的建築物或獨自申請興建新樓宇;然而,倘若發展地段須根據街道準線圖的規定而需進行“割街”時,即將部分私家地塊讓出以納入公產(贈地程序),則必須田底權擁有人的參與或附上相關的授權書後,有關的計劃才具備審核之條件。 此外,《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指引──建築範疇》分多個章節逐一說明“退回及須完善後再重新遞交情況”、“常見申請資格及遞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常見計劃不獲核准的情況”、“設計特別注意事項”及“建築設計說明書範本”。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