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如何濫用? 良心抗議陳錦鳴言論

2013-08-03

【本報訊】團體澳門良心抗議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陳錦鳴的言論。早前,陳錦鳴表示,憂慮部份市民過分濫用集會示威權。澳門良心指出,集會示威權屬基本法賦予市民的公民權利,法律的其中一個基本精神是「約束有權力者的權力、保障無權者的權利」,因此,只聞「權力」被濫用,濫用「權利」屬新鮮但不合邏輯的概念。 團體澳門良心的成員昨午前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遞信 (見圖),抗議該會副理事長陳錦鳴的言論。他們手持多張標語,其中一張寫著:「我有權示威!無須政治奴才批准」、「市民濫權??不識法如何推廣法?」等。 日前,身兼澳區全國政協委員、工聯總會副會長的陳錦鳴表示,憂慮有部份市民因為誤解基本法而做出影響社會穩定及和諧的事,如過分濫用集會示威權就會對本澳產生負面影響。 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澳門良心表示,集會示威權屬於基本法賦予澳門市民的公民權利,同時亦有法律限制市民於集會或示威活動上作出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若市民以和平且合法方式通告並進行聚會、示威等活動,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都應尊重,絕對不存在「因市民濫權而破壞社會和諧」的情況。 「若連推廣組織的領導人本身也不懂法律,如何令廣大市民認識和行使有關法律?」澳門良心促請,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盡快釐清陳錦明的言論是否代表該會的整體立場。若是,該會有責任向公眾解釋「市民濫權」論的具體事實和論述依據。  

錯誤理解基本法如何推廣? 澳門良心也說:「(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多年來致力向中小學生、教員、公務員、社團機構人士等群體推廣基本法,惟領導人員卻錯誤演繹基本法,更反指市民對此不理解,令人強烈質疑並擔心該會多年來的推廣工作是否一直存在偏差,甚至有誤導大眾之虞,刻意醜化市民根本享有之權利所進行的活動,例如:遊行、集會等,令莘莘學子從小便開始錯誤理解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