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濫權」?奇聞也

2013-08-03

澳門基本法頒布廿載,過往北京領導人在不同場合亦已多番重申,特區要積極落實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原則,官員和相關推廣組織對這部特區基本大法的認知程度,對其能否被有效執行起決定性影響,特區的建制中人理應「醒目少少」;然而,近日有推廣組織卻公開發表「不識法」的言論,令人擔憂基本法推廣工作成效的參差,會否破壞澳門法治社會的長遠發展。 上月廿八日,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陳錦鳴出席有關活動後接受訪問,指出有市民「可能不認識基本法內容」,導致「理解錯誤」的情況,他特別指出市民可能濫用集會示威權,對社會穩定和諧產生反效果。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市民只要是按照法律規定,知會有關部門(如治安警、民署等),其及後所舉辦的遊行、集會等活動都應該得到社會各方的尊重,不可能存在集會示威權被市民濫用的說法,這是落實基本法保障公民權利的一大體現,況且如果在遊行、集會的過程中,出現破壞公眾秩序和利益的行為,政府亦已有相應的法律予以規範或制裁,以確保市民本著法治的原則、合理表達訴求。近年,各場遊行每每出現警民對峙的局面,往往因為警方未有於事前釐清甚至本身根本不諳有關法律,加上警方於現場的應變和溝通能力欠佳,致使遊行人士無所適從,更有可能激發後續的暴力衝突,出現陳錦鳴口中「對社會穩定和諧有反效果」的情況,可是他卻顛倒因果,把社會的不和諧,歸究於市民「濫權」,實在令人摸不著頭腦。 近年,澳門公民社會稍有萌芽跡象,大大小小的抗議活動越來越多,市民除了「冬夏二祭」的兩場遊行外,平日也嘗試利用各種形式、直接向政府表達訴求,但是否如陳錦鳴所言有關權利被濫用呢?非也。不妨看看鄰近的香港,去年的遊行次數就錄得一千九百三十次,儘管有意見指香港警方「公安化」,對市民合法的示威活動限制多多,但筆者從未聞香港有人發表「市民濫權」論,反觀澳門,每年區區數場溫和到不行的遊行活動,竟也惹來建制中人的微言,更甚的是,這番言論出自推廣基本法的負責人口中,試想,若有關組織多年來一直把這種不健全的法律思維,推廣至各中小學、社團、公職人員等群體,甚至欲將基本法列為學校的必修課,將對澳門產生無法想像的負面影響,例如公民教育課上,小學生被灌輸「市民濫用遊行權利,實質是為了『搞事』」等被扭曲的法治觀念,或者公務員本身因長期接收錯誤訊息,而對合法表達訴求的行為生厭,甚至放棄爭取自身權益的機會。 或許近年坊間連番指責政府和警方濫權的聲音日增,令建制中人有點不耐煩,乾脆乘機來個反擊指責市民「濫權」,但他們很應該理解法律的其中一個基本精神,就是「約束有權者的權力、保障無權者的權利」,因此大家亦只聞「權力」被濫用,濫用「權利」屬新鮮但不合邏輯的概念,「權力」和「權利」絕對不能混為一談。雖然推廣基本法的人士大多沒有教育和法律專業背景(筆者按: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理事長崔世昌早前缺席法庭有關歐案的審訊,被指沒有履行議員應負起的公民義務和社會責任),但有些太離譜的話還是少說為妙,畢竟「由不識法者推廣法」已是相當危險的事,更無謂做到畫虎不成反類犬,既辜負中央的「偉大」託付,又令廣大的天真學子飽受荼毒,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正常發展百害而無一利。      蘇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