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後土地批給程序全程公示以提升透明度
2013-08-26
新《土地法》已於本月中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將於明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法強調嚴謹與明確,從土地的申請、批給、轉讓、利用、監管、溢價金等不同層面,皆在民意基礎上提煉成相對清晰有力的條文。當中,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更是新《土地法》的核心原則。
免公開招標內容明確化 在現行《土地法》中,雖訂明有關土地批出前應公開招標(競投),但由於社會一直有聲音要求政府在土地批給之前,一律進行公開招標。為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並回應社會訴求,在新《土地法》中規定,除法案訂明的一些例外情況可豁免公開招標外,土地臨時批給前必須公開招標。 而新《土地法》對可豁免公開招標的例外情況特別將之以舉例方式作出闡述,例如: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設;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等。其中提及的“配合政府政策建設”,也在條文中明確細化,例如: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政府在政策新聞發佈會上公佈等。
全程公示制度增透明度 此外,新《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如屬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須在審議過程中,尤其是在政府有關報告書完成之前,須經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網站公佈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尤其是申請人的名稱、申請批給的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倘有的溢價金金額,以及申請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而即使承批人按期完成利用土地之後改變原有用途,或作出移轉,也要向社會公佈。此舉不但提高透明度,更重要是讓社會參與監督;政府會聽取社會意見,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