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

2013-09-03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土地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均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0/2013號法律的土地法,規定管理澳門特區境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下稱“國有土地”),尤其是在使用及利用方面的權利的設定、行使、變更、移轉及消滅的法律制度。 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及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國有土地分為公產和私產。凡法律尤其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定為公產的土地且受有關法律制度規範者,一概屬公產。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可基於公共利益將公產土地視作可處置的土地而歸併為私產,但不影響以下規定的適用。如因訂定新街道準線而將土地脫離公產,則須由行政長官批示將其歸併為私產,且透過作為有關土地批給憑證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該項歸併公佈。 私有土地受私有財產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典》規範。如私有土地與屬公產或私產的土地相鄰,其界線由行政當局劃定。澳門特區可依法為特定目的而取得私有土地,並按所撥作的用途將之歸併為公產或私產。凡不被視為公產或私有土地的土地,一概屬私產。 第11/2013號法律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訂定澳門特區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凡作為具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均屬文化遺產。上述所指財產具有的重要文化價值,特別是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 文化遺產的組成如下:1)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及被評定的動產;2)非物質文化遺產。另外基於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公約而被視為文化遺產的其他財產,亦屬文化遺產。該法律還規定澳門特區應藉保護文化遺產,確保澳門的文化遺產得以發揚光大和世代傳承。澳門特區以維護和弘揚文化遺產,作為實現人類尊嚴的重要舉措及基本權利的標的。認識、研究、維護、弘揚和宣傳文化遺產,屬澳門特區的義務。 第12/2013號法律的城市規劃法,訂定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該法律適用於編製、核准、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旨在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生活質素,尤其透過以下方面:1)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2)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3)促進改善居住環境;4)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5)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