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重申禁在非指定位置擺放宣傳品

2013-09-04

【特訊】根據近日報章報導,有參選組別的人員指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不清晰,導致警方前線人員工作有誤,令該參選組別在公眾地方派發宣傳物品時,遭警員驅趕;同時,該組別人員亦表示,選管會應對各種宣傳方式及手法列出清晰的管理辦法,如在私人車輛張貼競選海報,在住宅大廈內,在酒店大堂內,或在私人公司櫥窗內張貼競選宣傳海報,是否違法等等。 就相關組別在報刊提出的疑問,選管會就此作出相應澄清。 第一、在尚未進入競選宣傳期的本年8月30日,選管會已公佈第6/CAEAL/2013號指引,其中就競選宣傳期的競選宣傳品的張貼、競選活動期間的集會和示威和競選宣傳期間的音響使用等事項作出相應規定。 第二、經選管會向警方了解,當日警員的行動是針對該參選組別在公共地方以易拉架擺放不低於成人高度的作競選宣傳使用的候選人海報,因相關行為違反選管會第6/CAEAL/2013號指引關於宣傳海報的張貼展示規定。 第三、就競選宣傳品的張貼展示,早前公佈的選管會第6/CAEAL/2013號指引明確規定,所有候選組別必須嚴格遵守《立法會選舉法》第79條規定,僅可在選管會為競選活動公佈指定的預留專用位置張貼競選圖文宣傳品,在選管會為競選活動指定的預留專用位置以外的公共空間一律禁止張貼競選圖文宣傳品,故此,所有人士,包括各競選組別如在選管會為競選活動公佈指定的預留位置以外的公共空間張貼擺放競選圖文宣傳品將承擔加重違令罪的處罰。 故此,根據警方報告以及警方拍攝的照片,當日相關競選組別在街頭公共地點以及在選管會指定的預留專用位置附近,另行使用易拉架放置多個與成人高度相若的候選人宣傳海報的行為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選管會第6/CAEAL/2013號指引,選管會所知,執法部門已就有關事件作出相應跟進。 第四、 選管會已在第6/CAEAL/2013號指引列明,所有候選組別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立法會選舉法》第79條規定,僅可在選管會為競選活動公佈指定的預留專用位置張貼競選圖文宣傳品,故此,在私人房屋張貼的競選宣傳品只可在房屋內部進行,但相關宣傳內容不得向外展示。 第五、 選管會已公佈的第6/CAEAL/2013號指引亦規定,如在屬商鋪或分層建築物(即不同小業主擁有的住宅大廈)等屬私人管理但可供公眾出入的地方張貼競選宣傳品須遵從以下規定: 1)相關宣傳品的張貼須取得所有商鋪經營人或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書面同意; 2)選舉宣傳品僅可在相關空間的內部張貼且不得向外展示有關宣傳內容; 3)如在屬商鋪或分層建築物等私人地方允許其中一個候選組別張貼競選宣傳品,依據公平對待原則,相關地方必須允許其餘所有候選組別公平張貼相關競選宣傳品; 4)在屬商鋪或分層建築物等私人地方張貼的選舉宣傳品必須在本年9月13日午夜12時之前拆除,否則,張貼或維持張貼相關宣傳品的人士須支付由選管會代為拆卸的所有費用並承擔「違令罪」的刑事處罰。 選管會呼籲所有競選組別依法開展競選宣傳活動,遵守《立法會選舉法》和選管會的指引規定,保證競選宣傳活動公平公正的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