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處理工聯投訴說明

2013-09-06

【特訊】就澳門工聯總會近日向選管會就第十七競選組別對其進行誹謗侮辱行為的投訴以及近期傳媒就選舉事務方面的報導,選管會茲作出以下說明: 第一、澳門工聯總會在九月二日向選管會遞交公開信,聲稱第十七競選組別利用電臺播放政綱的節目對工聯進行誹謗侮辱,並要求選管會依法處理;其後,工聯在九月四日再向選管會遞交抗議信,投訴選管會對相關事件不作為並再次要求選管會依法儘快處理相關事件。 選管會於九月三日約見澳門工聯總會並聽取該投訴方的意見。 被投訴的組別於九月三日向選管會遞交書面解釋並否認相關指控。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四條和八十五條規定,如在競選廣播宣傳時使用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侵犯特區政府機關、呼籲擾亂秩序、叛亂,煽動仇恨或暴力或商業性質權的違法言論時,檢察院、立法會選管會或任何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中止競選廣播的聲請。 相關事項涉及有關競選組別在競選宣傳期間的廣播言論是否涉及誹謗或侮辱罪行,為此,在進行初步分析之後,選管會目前已就上指事項提醒有關組別適當注意宣傳言論,以免觸犯刑事法律;同時,選管會亦知會澳門工聯總會,選管會將密切關注相關事件的具體進展,在不妨礙工聯就相關言論自行提出刑事或民事追究的前提下,工聯在需要時亦可請求檢察院或受害組別的受託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中止競選廣播的聲請。 第二、關於有候選組別批評選管會指引不清晰,令現任議員辦事處的招牌兩個月內被選管會勒令拆卸多次的事件,選管會重申,在尊重現任立法議員和各候選人地位的前提下,選管會亦有義務保證各個候選組別在競選程序可獲平等對待的權利;同時,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九條和選管會在競選宣傳期開始之前已發佈的第1/CAEAL/2013和第6/CAEAL/2013號指引,所有參選組別僅可在選管會為競選活動指定的預留專用位置張貼競選圖文宣傳品,除此以外的公共空間一律禁止張貼競選圖文宣傳品,同時,選管會並無准許在上述兩個指引規定以外的地點展示宣傳品,為此,針對有關現任立法議員以本屆選舉候選人的雙重身份在議員辦事處設置具宣傳意義的不合符規範的巨幅宣傳海報,選管會數度勸諭和要求相關候選組別予以遮蔽更換。 在此,選管會重申,為公平對待各候選組別並避免因選舉活動對居民生活造成過分影響,選管會要求各候選組別和市民僅可在選管會為競選活動指定的預留專用位置張貼競選圖文宣傳品,避免觸犯法律並需承擔違令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對於違法張貼競選宣傳品的行為,選管會相信,執法部門將依照《立法會選舉法》和選管會的指引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關於禁止將公共巴士和的士用於競選宣傳活動的規定,選管會認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同時考慮所有出租的士(包括「黃的」和「黑的)) 和公共巴士均屬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之後始可從事公共交通服務的車輛,故此,為公平對待各個候選組別,除之前已規範各博彩公司不得將包括“發財車”的資源用於競選活動之外,選管會規定,所有從事公共交通服務的公共巴士和出租的士(包括「黃的」和「黑的」)均不得在車身或車內以商業廣告或無償方式向任何候選組別提供競選宣傳服務,當中並不存在區別對待的「雙重標準」,選管會籲請有關受影響的組別予以理解。 在現時處於競選宣傳期的期間,選管會呼籲所有競選組別依法開展競選宣傳活動僅在法律允許的地點張貼競選宣傳海報;同時,在進行競選巡遊之確切考慮市民的感受,適當調整音響設備的音量,在保證競選宣傳活動正常有序進行的同時,避免過分騷擾或影響廣大市民的正常生活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