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膠袋

每個罰一千

2019-05-15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分析及討論《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有委員提出,在非器物包裝(即非密封包裝)的食品及藥品中,用作第二層包裝的外層膠袋,應該納入受限制提供範圍。三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代表稱會研究,考慮委員意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邀請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環保局局長譚偉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黃顯輝會後表示,會上有委員提出,非器物包裝(即非密封包裝)的食品及藥品中,用作第二層包裝的外層膠袋,法案中未被納入受限制提供範圍。委員認為,食品已被第一層無需收費的膠袋包裝,例如買麵包時,店員會為麵包提供免費的膠袋作包裝,再將已被包裝的麵包放入第二層膠袋作為方便顧客攜帶之用;委員建議第二層膠袋都應納入受限制提供範圍,客人需要付費才能提供。政府代表會上稱會研究及考慮委員意見;以及研究修改將法案中所列的「西藥房」用詞改為「藥房」,涵蓋中、西藥房。

另外,有委員提出,現階段除零售行為的膠袋受限制外,其他膠制用品,例如膠飲管、一次性膠餐具,未來都應納入受限制提供的範圍之內。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除零售行為的膠袋受限制,今年立法規劃中,未有考慮限制其他塑膠用具的使用和提供。環保局已向業界及有關團體進行宣傳及推廣,鼓勵減少使用塑膠餐具及用品。政府又認為,法案自公布後九十日生效,有足夠政府準備及進行有關宣傳。

委員提出,商家若無償向顧客提供膠袋時,罰款是按每單交易計?還是以每一膠袋計? 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罰款金額是按每一膠袋計,每個膠袋罰款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