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解釋『大細超』說

戀愛巷塗鴉結果不同

2019-11-09

【本報訊】一名中學生日前在大三巴戀愛巷一幅建築物牆壁塗鴉,涉嫌觸犯加重毀損罪被司警拘捕,移送檢察院處理。消息公布後,即時引來不少網民的質疑,指上次何猷君同樣在戀愛巷塗鴉卻有不同的結局,質疑司警辦案大細超。司警解釋今次遭塗鴉的是被評定為文化遺產建築物的牆壁,屬於公罪。

上月廿九日凌晨,有人在大三巴戀愛巷戀愛電影館外牆塗鴉,被電影館保安員發現,文化局事後報警追究。司警根據保安員提供的資料,以及附近的「天眼」系統,鎖定三名嫌疑人,本周三到北區兩所中學帶走一男兩女學生返署調查,調查後拘捕並起訴十七歲之男學生。

涉嫌男生承認曾於戀愛巷塗鴉,以塗改液在牆壁上寫名字和畫圖案,同行兩女生則旁觀。文化局表示被塗鴉的牆壁維修費約三千元。

消息公布後,即時引來不少網民的質疑,指上次何猷君同樣在戀愛巷塗鴉卻有不同的結局,質疑司警辦案「大細超」。

司警則發新聞稿澄清,指根據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禁止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上刻畫或塗鴉,由於該名男學生塗鴉的是一幅被評定為文化遺產建築物的牆壁,已涉嫌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同時,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07條第一款規定,對性質屬文化財產,且已被法律評定為文化財產之物造成破壞的行為可構成「加重毀損罪」,屬於「公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追究,檢察院均會依職權主動展開調查及提出控訴。

而早前,亦曾發生有人在大三巴戀愛巷的建築物上塗鴉的事件,被塗鴉的為私人物業,並非文物建築。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06條第一款規定,對物件造成破壞的行為可構成「毀損罪」,屬於「準公罪」,取決於當事人是否作出檢舉(告訴),當局才會展開刑事程序,而當事人並未就此事提出告訴。

司警指,有關法律定義非常清晰,兩件事情況截然不同,市民切勿混淆。司法警察局作為刑事警察機關,一直嚴格按照法律執法,絕無任何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