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存監管缺口 政府應規範

2019-11-21

【正視聽】非法旅館、非法導遊事件引起社會關注面廣,源於對社會經濟、民生、治安、社區安全等造成一定威脅,故透過立法規管,希望將之遏止。值得正視及監管的,還有未有被浮上水面的「私教」及衍生而出的非法教學問題,除了教學質量,還涉及到學生安全,公共資源被佔用作圖利,甚至更嚴重的問題,值得政府正視及加以規管。

私教情況在澳門有沒有?可能就在身邊只是你沒有留意到。暑假時,不少私教在公共泳池、豪宅會所開辦游泳私教班,另外有其他的球類或體育活動、私人畫畫班、音樂等。近期,有讀者向筆者反映,發現有人於公共地方(休憩區)開辦私教滾軸溜冰班,由於涉及的學生人數眾多,佔用了大面積的公共道路,學童高速奔走對於途人安全構成危險,並且發出嘈音,成社區隱患。遂向教青局以「懷疑非法教學」作投訴。教青局初次巡查時後該名人士承認了進行教學活動並承諾下週不會在此出現;奈何,事隔一週又再故態復萌,投訴人再向教青局投訴,反映有關以私教形式進行的非法教學活動並未遏止,局方巡查後回應:家長指「帶同小朋友玩耍並授權該名人士在場看管。」口風180度轉變後,基於裡應外合,一個用詞的改變,私敎進行的非法教學活動,隨即可以規避法律,在教學部門監督之下逃之夭夭。由於在公共地方開辦,也涉及到利用公共資源謀利的問題。

現行教學活動由38/93/m號法令所(從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育機構之通則)規管,對於私教、運動班的開辦,筆者嘗試以不同字眼在網上搜索,未有找到相關規管的法律/法規。以上述投訴為例,該活動根本沒有改變,只是字眼上的轉變,玩一玩語言藝術,監管部門就奈佢唔何!

筆者認為,事件反映出事態的嚴重性,這種集體營造另一版本去逃避法律監管、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昇華到對法律體系的挑戰、執法和監管部門的挑釁,目無法紀。長期不規管、執法不力令這種以為合法化的思想存在,引發出挑戰法律體系的情況,執法部門尤如無牙老虎,令政府失去管治威信。立法的原意是希望透過法律監管將事件納入監管,減少不法行為。以教學監管為例,至少對辦學者的資格、教學和辦學能力、教學質量、場所設定門檻,需要達到一定要求,也對辦學者的責任作出規範,例如進行活動時需要為學生購買相應保險,場地上有足夠的安全設施,不應佔使用公共休憩空間作教學場所等。澳門的運動場館缺乏,不容置疑,但這可以成為這種毫無保障的私教情況濫泛的藉口和充分理由嗎?筆者不表認同。對消費者(學生及家長)而言,同樣毫無保障,在講求消費保障、要求教學質量的社會下,筆者難以明白,是何原因驅使消費者(家長及學生)挺而走險,冒險在一個沒有法律責任與保障承擔的環境下去接受私教。就讀者的個案,相關家長為協助有關辦學人士規避法律監管及責任而集體去營造另一個版本,對自身權益無保障及受損之餘,可能也需要付上一定的法律責任。雖然想學,都要學得合法,學得安全和有保障,作為消費者,應該清楚自身權益與保障,也不應對其他使用者構成影響。

另一方面,讀者的個案反映出私教活動既缺乏監管,又存在舉證困難引起執法的操作性問題。隨著私教開辦情況漸多,不論體育局、教青局,甚至其他部門,應該將之納入規管。業界請不要說,扼殺了其生存空間,作為盡責的教學人員,理應接受監管、為學員提供相應保障、適切場所,這既保障學員,也保障自己,有利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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