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促會對非法旅館刑事化的幾個觀點

2020-01-23

【特訊】特區政府於2018年12月成立的研究經營非法旅館刑事化問題跨部門工作小組經十一個月的討論及分析,在2019年11月發出一份內容23頁的分析報告,認為刑事化不可行。但是坊間及各大民間社團對於這個報告的結論都有不同反對聲音,造成社會熱議。

本文冀透過一些法律及市民多年打擊非法旅館的經驗對於打擊非法旅館的執法及歸責問題及刑事化可行性作出分析:

一)刑事化的可行性

報告中企圖搬龍門,指非旅中出現的犯罪已有相應刑事規範,故無須刑事化;然而,市民擬探討的是非旅行為本身可否獨立論處刑事。

首先,必須認同刑法最低限度介人原則,刑法的介入應符合以下幾個前提條件:

1.行為侵害或威脅到法益;

2.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偏離社會正常秩序及倫理,並達至社會主流意識無法容忍;

3.其他民事及行政措施及手段均起不了作用。

《禁止提供非法住宿法》(以下簡稱「非旅法」)的主要目的乃確保旅館所在樓宇的結構和消防安全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的安全。經營非法旅館無疑是衝擊人身和財產安全法益的防線。

非法旅館乃社會主流不能容忍的,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澳門旅遊局在2019年初已表示,發現非法旅館並非單純為藉着經營以獲得不法利潤,部分是為利用非法提供住宿點隱藏其他非法行為。毫無疑問,非法旅館已成了犯罪行為的溫床,為犯罪帶來掩護,增加警方偵查難度。

澳門旅遊局作為執法實體打擊非法旅館不遺餘力,即便輔以警方協助,但過去近十年的執法成效偏低,非法旅館持續猖獗有增無減。可見,行政法律手段在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上已起不了作用。

因此,打擊非旅已具備刑事介入的條件。在介入手段上,宜以輕微違反為起點,對累犯則訂為犯罪。如果不這樣理解,哪私人玩竹館麻雀、「黃牛飛」、盜版音樂、色情傳單刑事化就更令人費解。

二)主執法權限

澳門旅遊局作為執法實體在執法工作中長期遇到搜證及歸責困難,尤其但不限於緝補違法者、自通訊及訂房平台搜證等。究其因,乃旅遊局固有權限限制且未容許其進行上述涉及私隱的緝捕及搜證工作,儘管可要求警察當局提供所需協助,但只限於依法且為調查的目的或在執行職務時遇到反對或抗拒時。無疑,大部分搜證工作都只能在警方配合下方具備條件進行,實質偵查者多為警方;與其鑽冰取火,何不由警方作為主執法實體,事半功倍?

三)增加代罪羔羊有助執法?

前任行政法務司的報告書內建議透過修訂非旅法,尤其擴大責任人至入住者、地產中介及物業管理者以加強執法成效。

對於這種建議,除了應有的尊重,實在難以為廣大市民所接受。解鈴還須繫鈴人,不論行政違法、輕微違反或犯罪,都須遵罪責原則,尤其當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及罪責相應原則。業主、入住者、地產中介及物業管理者均不是非法旅館經營者卻要為別人的違法行為負責明顯違法上述原則;一旦透過修法容忍彼等無過錯者受罰或將原屬政府的執法/監督義務加諸彼等身上,無疑為惡法。現行非旅法的執罰飽受爭議,多年來,違法者逍遙法外,真正被罰的不是違法者而是業主,業主成代罪羔羊,不謹要透過曠日持久的訴訟程序收回單位,更被捲入違法調查程序,遭查封單位而損失收入;無辜的業主為違法者付出價。試問,執政者還需要更多代罪羔羊嗎?代罪羔羊的增加為執法成效能帶來甚麼正面作用?假如日後修訂非旅法,還應考慮將那些禍害業主財產權的規定作出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