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造謠罪新文本

有更清晰嚴謹規定

2020-03-14

何潤生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邀請政府代表,就《民防綱要法》新文本進行細則性討論,法案就造謠罪作出了更清晰及嚴謹的規定,必需於特定條件下才能入造謠罪,包括必須在民防級别的第三級或以上,和足以引起社會恐慌,保障居民及傳媒言論自由。

政府代表就法案提交了新文本,對法案中社會及議員較憂慮的部份,尤其是造謠罪作出更清晰的規範,引入分級量刑、加刑和減刑、於特定條件下才能入罪等,包括﹕僅限於當行政長官宣布在民防狀態中第三級(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别的情況下,發佈的謠言就內容與突發公共事件或民防行動有關的險情、災情、疫情、警情,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客觀上能夠斷定有關資訊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虛假消息。並進一步明確故意犯罪意圖,作重點打擊直接故意犯罪,將存心造謠生事而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訊息的人,和已經清楚知道相關訊息是謠言,一旦傳播會引起恐慌,但仍進行傳播,放任謠言造成社會恐慌的人納入為打擊直接故意犯罪對象。並對易損性、無依據或别有用意等來自現行《刑法典》的相關法律用語作出刪除。

針對不同故意的犯罪行為,法案也作出了分類,針對上述兩類人士的處罰,文本建議將傳播謠言以造成社會恐慌的人分別處理,其刑罰最高限度較存心造謠生事者減輕三分之一,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後果的,處以最高兩年徒刑;條文亦建議對參與民防行動卻造謠傳謠的民防架構成員,無論是存心造謠生事,或不理後果地散佈謠言,其處罰較一般人加重三分一,體現其知法犯法的嚴重性。為了在最小範圍內處罰故意造謠傳謠的行為犯,新建議文本加上有關謠言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衡量標準,保障言論自由的實際需要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中對設定了適用條件謠言罪,對比起國際間不分時候對謠言作出處理的做法更嚴謹,也不易入罪,保障市民與傳媒的言論自由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