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字不出頭上下受阻『商』心難違

2020-03-27

【正視聽】《工會法》於3月16日在立法會被第11次否決,自回歸以來,《工會法》屢敗屢試,卻屢試屢敗,過去由議員提案遭商界議員反對而不獲通過,今次由間選、勞工界團體背景的直選議員主動提案,同樣獲不到足夠的支持而再次未能進入正式立法,究竟什麼時候、土壤環境,才適合《工會法》在澳門落地生根!?

多年來,來自勞工界別、民主派的議員,不斷在議會推動《工會法》的立法工作,屢被商界背景的議員以不同的理由反對,有意見認為,《工會法》中的工會、集體談判權是霸王條款,在此條款下進行的勞資談判,僱主反而成為了弱勢;又有憂慮僱員會任意、過度借用罷工權,反客為主,企業的營運和人力資源安排受到影響;又或僱主面對僱員的集體訴求,例如就企業政策、薪酬福利、休假安排等要「揸頸就命」,將《工會法》視為洪水猛獸;又曾以「經濟環境未理想、目前並非立法最佳時機,不適宜立法」等為由,反對立法。一拖再拖,之前經過10次議員提案,蹉跎了20年;3月16日的提案,是2016 年政府委託第3方調研「社會需具備什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報告後作出的提案,提案的兩名和部份贊成立法的議員提出,目前已不再是立不立法的問題,而是如何立好法,以落實《基本法》、填補法律空白。但在今次的討論中,仍舊有議員提出:憂慮集體談判權被濫用,需要關注僱主利益,被16票反對、7票棄權,僅得9票贊成,第11次遭否決,成為提案最多次卻未能立法的法案。

本澳現行適用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大多於上世紀開始引進,例如《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還有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每週工時規範、就業政策公約、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等,《基本法》第27條明確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拖了20年,不論經濟處於蓬勃的火紅時期還是低迷時期,每次都被指「未到合適時機」。所謂的合適時機,要具備什麼條件?澳門時有發生勞資糾紛、遭集體解僱、勞動權益受損的僱員,只能向工聯或議員轉介向勞工事務局求助,最大原因在於僱員相關的法律知識薄弱、單一個案難引起關注,也在於澳門欠缺在法律上具備集體談判權的工會。多名議員在3月16日立法會大會上表示:認為《工會法》未來留待政府主導立法將會更合適,事實會否如此?筆者與讀者拭目以待。正如提案議員所希望:未來適用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當中的價值、精神和原則,能夠真正變成實質權利,《工會法》在澳門可以有立法之日,體現平等、進步。

諾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