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法規

2020-04-18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分階段展開制定有關標準的工作,之前已推出十一項食品安全標準,並已上載於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

農藥是指在食品的生產、貯存、運輸、分銷或加工過程中用於防治、殺滅、吸引、驅除或控制有害生物,又或可用於控制動物體外寄生蟲的任何物質,包括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於採收前後用作防止作物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動物的營養素、食品添加劑及獸藥。農藥的使用非常普遍,正確使用可穩定和提高農產量,保障糧食供應充足。倘若在種植過程中沒有遵從良好操作規範,則可導致食品中或表面殘留過量農藥,長期攝入過量的農藥可能對健康構成風險。

因此,特區政府制定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作出具體監管。在制定相關標準的過程中,綜合考量國際上及本地的實際情況,亦充分考慮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品法典最大殘留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等相關標準,並結合本澳市場食品中農藥殘留的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標準足以保障本澳市民的健康。

本行政法規訂定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本澳食品的衛生安全,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完成討論修改海事活動規章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現行的《海事活動規章》(下簡稱《規章》)是海事管理領域的重要法規,主要規範船舶海事登記程序、船舶航行安全及出入港口管理、船員紀律制度等事務。《規章》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年。

為更有效地完善船舶及航行安全、港口與海上活動的管理,以配合現時海運業的訴求及海上活動的發展,特區政府對《規章》的部份規定作出修訂,包括:簡化船舶辦理離港手續、減少船舶重複檢驗、保障惡劣天氣下船員的安全、更及時地按照國際海事組織新的要求更新船舶證書格式及簽發證書的條件、加強管控海上航行及出入港口的秩序。同時,為配合去年九月生效的第12/2019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對《規章》內的船舶海事登記手續作出了相應調整。

行政法規同時引入了法律適應化的調整,修訂了部份條文的中文及葡文行文,並將《海事活動規章》全文重新公佈。

行政法規將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