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被禁 民聯會終院上訴

2020-05-22

【本報訊】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就治安警察局不容許在議事亭前地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終審法院上訴,冀尋公正的裁決。該會質疑警方以疫為由超越法律作不容許之決定,更不接受其毫無根據指控集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並強調該戶外小型集會比學校復課、人流暢旺酒樓茶室或超市都更安全。

民聯會成員兼議員吳國昌昨在社交網站披露,該會就六四集會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並上載警方日前就集會之批示文件,以及該會代表區錦新交終院的上訴書全文。

批示稱,警方按衛生局專業意見,認為若進行集會活動將對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危害,違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原意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下簡稱第三條)規定,故警方以《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第二條(下簡稱第二條),作出不容許舉行該集會之決定。

第三條規定「合作的義務」:為達至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目標,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第二條則為「不容許的集會及示威」:在不妨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

民聯會在上訴書強調,市民集會僅須依《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向警方作書面預告,而這僅是「預告」而非「申請」,故不存在批准與否之問題,且集會是悼念一九八九年中國的六四事件,根本不可能是違反第二條。

民聯會表示,警方在批示裡集中渲染疫情之嚴重和對澳的威脅,只籠統地認定六四集會會聚集人群,有可能構成對公共衛生的危害,並沒切實和足夠理據指集會是如何違反第三條。

民聯會謂,他們也在考慮集會的進行如何讓參與者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亦考慮做網上直播讓部份參與者可經此參與以減少人群聚,並樂意與主管實體緊密合作,遵守其命令及指引以讓集會順利進行,反而是警方在沒諮詢及與他們作任何交流的情況下,就毫無根據地以違反第三條為由不容許集會,這是不能接受的。

民聯會指出,警方著重疫情分析,卻非對集會預告的分析,也似乎或刻意忽略本澳實際情況:近四十天沒確診、五月發消費卡鼓勵市民上街消費、復課,可見政府對疫情的控制有信心。

相對的,六四集會預計僅為兩、三百人參與,且在戶外進行,並樂於與配合政府指引作適切安排,理應比任何已復課的學校、人流暢旺酒樓茶室或超市都更安全,但警方卻偏偏認定這會引發疫情,而以此理由超越法律規定作出不容許集會的決定。

蘇質詢:疫後還能悼六四嗎?

另外,議員蘇嘉豪為六四集會及八九民運圖片展被禁提出書面質詢,指這嚴重損害公眾使用公共場地空間的權利和自由,以及損害公眾公開集會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

他指,公眾憂慮澳門人再沒有公開悼念六四、要求平反六四的權利和自由,「請問政府,撇除今年所謂的防疫需要,能否承諾澳門人日後仍有依法公開舉行六四事件活動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