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酒店將只可建在『酒店用途土地』上

2020-08-18

陳澤武總結小組會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就《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政府所送交回的新工作文本。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新工作文本中規範,法律生效後,所有新建酒店僅可興建於「酒店用途的土地」的土地上,而現有的酒店及同類場中,續牌時將會獲得豁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陳澤武昨會後表示,新工作文本中的條文有較大的改動,尤其是法案中加入法律生效後,新建的酒店僅可興建於「酒店用途的土地」的土地上;他續指,現有的酒店及同類場中,由於部份興建年代久遠,無法查證其土地屬性,即使其不屬「酒店用途的土地」,法律生效後將會繼續獲續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另外,法案建議,設於酒店內的酒吧、舞廳、餐廳、美食廣場、簡便餐飲場所等,若具備一定條件,例如通過消防和相應的衛生要求,在酒店獲發出牌照營業前,可以獲發臨時牌照,有效六個月(另可獲期一次),有利行政程序更暢順及縮短時間,但酒店以外的同類場所,仍需遵從一六/九六/M號法令中的規定,由旅遊局及市政署發牌,陳澤武認為,法律未能解決同類經營場所發牌制度不同的情況,存在不協調,政府需要研究是否修改其他相應法律。

另法案的第八十一條中,對於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過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酒店所有設施條文中,有委員提出,酒店所有設施包括酒店房,應該對住客提供相應的保護,故修改為可以隨時進入所有公共/服務設施。

陳澤武指,該法案新工作修定的內容較多,料未能趕及於今個立法會期內完成討論及送交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