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分析保安人員通則

2020-11-14

黃顯輝向傳媒介紹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相關法案要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投訴時必須具名;否則,構成違反「忠誠義務」。在「特別義務」方面,法案亦對請願等權利作出限制。對此,有議員提出疑問,有待政府代表稍後列席委員會回應。

法案第九十九條關於「忠誠義務」,當中規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擬投訴他人時,尤其投訴其上級時,表明其身份識別資料。第三常設委員會黃顯輝表示,上述規定如同必須具名,不能匿名投訴;否則,構成違反「忠誠義務」。有議員關注,廉政公署的法律容許匿名投訴,本法律如何銜接?

法案第一百零八條關於「特別義務」,當中規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也尤其不應向政府或上級呈交或促使呈交內容具政治或工作性質的集體請願書,但不影響其行使法律規定的非司法申訴及司法申訴的個人權利。

雖然,立法會法律顧問指出,現行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上述規定;但是,有議員認為,當新的法律生效後,受規範的是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他們不再是軍事化人員,性質已經有別,相關要求應該不如軍事化人員那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