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草案

地基結構保證期提高至十年

2020-12-04

張永春和陳寶霞介紹《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明確業主保養維修的義務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年前,善豐花園爆柱後,不少市民才知悉保質期只有短短五年。《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十年保質期的標準高於香港、內地、葡國等地的相關規定。

為強化質量保證,《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建議,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被問及上述保質期會否對市民的保障不足夠,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陳寶霞回應,按照現行法例,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五年,現在調升為十年,這訂定已參考國際規範。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補充,擬訂草案前參考了香港、內地、葡國等相關規定,十年保質期的標準高於其他地方。並提出,最主要不是依靠保質期,而是工程審批、施工監管等流程。他也表示,樓宇在十年後出現地基、結構問題,若可歸責設計問題、偷工減料等,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可以追討。

不按通知維修樓宇可被處罰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陳寶霞澄清,法案沒有引入「強制驗樓」。並提出,當局曾研究「強制驗樓」,但是,相關機制並不簡單,涉及一個流程,不能用一條法律條文來規範,需要一份完善的法律。張永春也表示,業權人應該最關心屬於自己的樓宇,應該維持良好狀況,今份法案明確了保養維修的義務。

為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法案建議,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而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陳寶霞表示,曾對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作出研究,暫時未有展開;考慮相隔很多年後才修法,有必要預早新增相關條款。

縱使,法律不容許更改結構,但是,一直有市民擔心鄰居的閉門裝修,在沒有工程師介入下涉嫌拆卸結構牆、結構柱,因為,他們覺得裝修的鑽鑿令樓宇震動。若法案容許簡易工程無須行政當局審批,如同不受監管;當裝修涉及更改結構令樓宇受損而陷入危險,會否不被及時發現?

陳寶霞僅回應,業主可以向工務局申請樓宇的圖則,便可知道單位內甚麼部份屬於樓宇結構。並提出,建築專業人士一定清楚甚麼部份屬於樓宇結構,若違法拆毀,屬於非常嚴重,一旦發現,必然懲處。她也表示,若市民有懷疑,可以向工務局舉報。

法案亦加大了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二千五百元至一百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五千元至二百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等,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