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黎智英保釋條件嚴苛?專家批言論偏頗

2020-12-25

【香港中通社12月24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殷田靜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該消息當然也少不了“國際關注”,多家外媒24日紛紛指責,其保釋條件太過嚴苛,“形同軟禁”。對此,法律專家認為,外媒的言論有失偏頗,根本是政治立場先行,將政治凌駕法治公義。

早前,西九龍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黎智英有潛逃風險,曾兩度拒絕其保釋申請。黎智英23日第三度申請保釋,最終獲批准,保釋金為1000萬港元,另有30萬港元的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的旅遊證件,須居住於報稱地址,除出庭應訊及向警署報到外不得離開住所,每星期須向警署報到3次。保釋期間除了警署或法庭外,黎智英要留在報稱住址、不准外出。

美國《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英國《衛報》、英國廣播公司等媒體24日紛紛報道黎智英保釋獲批的新聞。《紐約時報》指,“黎智英獲法官批准交保,但其保釋條件嚴苛,遭到軟禁限制”,認為在香港國安法之下,“港人的言論自由更加受限”。《衛報》稱“香港國安法上路後,更加重打壓民主派的輿論與媒體”。另外,香港公民黨秘書長梁嘉善24日也通過社交網絡直播指出,部分保釋條件與黎智英的潛逃、犯案風險關係不大,質疑過於苛刻。

黎智英的保釋條件真的太過嚴苛嗎?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曾指出,目前的保釋制度已被嚴重濫用,令香港法律制度淪為笑柄,建議法庭訂出更嚴厲的保釋條件。對於此次黎智英的保釋條件,江樂士直言存在漏洞。根據潛逃風險,理應下令黎智英每日向警署報到。他又引用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在加拿大獲釋時,規定需戴上內置GPS功能的電子腳鐐為例,質疑黎智英為何不用。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顧敏康24日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該法官顯然低估了黎智英的能量。1000萬港元的保釋金對於一個隨便大手一揮就捐出幾千萬的政治運作資金的黎智英來說,應該微不足道。況且,香港現在棄保潛逃者大有人在,連被控暴動罪和襲警罪的中五學生都可以棄保潛逃成功,可見香港幕後操控潛逃者的能量有多大?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同日對香港中通社記者表示,這個保釋條件是辯方所能接納,並且願意作出承諾的。如果辯方認為條件太過苛刻,完全可以選擇不接受。1000萬港元對黎智英而言是“小菜一碟”,至於不讓他外出等行為,不論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是《香港人權法案》,其中都寫明如果涉及破壞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行為,部分自由是可以受到合理限制的。

傅健慈認為,外媒不應盲目批評指認黎智英的保釋條件不公。這類言論本身就是偏頗的,純粹是政治立場先行。如果這類案件發生在他們國家,對於背負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嚴重罪行在身的人,相信他們也不會允許被保釋。“例如美國若能抓到斯諾登回去受審,他們能同意斯諾登獲得保釋嗎?”因此,外媒的言論根本是以政治立場凌駕法治公義,沒有事實理據支撐。這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也是對國家主權的不尊重。

在傅健慈看來,黎智英保釋獲准的決定令人失望且“匪夷所思”。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庭須下令被告人獲准保釋,除非法庭相信被告人會不如期報到、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和妨礙司法公正,則可拒絕保釋。另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傅健慈補充道,此次審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此前拒絕了七月一日涉騎電單車撞向警察的唐英傑,以及被指煽動“港獨”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的保釋申請,不知道為何這次偏離了自己原有的標準。若黎智英真的棄保潛逃,甚至走進外國駐港領事館尋求所謂的“政治庇護”,逃避香港的法律責任,屆時香港司法定會背上罵名。傅健慈強調,若事情愈發嚴重,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請求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國安法56條,由駐港國安公署偵查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國安法不是“無牙老虎”,它維護了香港繁榮穩定和長遠利益,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