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也可負刑責 低齡不再是惡行的『護身符』

2020-12-28

【香港中通社12月27日電】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條,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場亂象等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國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問題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就在於此類犯罪行為的殘忍手段和惡劣影響幾乎與成人案件無異,卻因為此前規定的『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而免於處罰。

據報道,2019年10月,遼寧大連發生一起13歲少年殺害10歲少女的慘劇。令人震驚的是,凶手竟然裝模作樣兩次前往受害人家中咨詢案情。在案件水落石出後,因少年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一度引起了網友熱議。

隨著中國人生活條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體素質早已不同以往;借由網絡信息的下沉,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智也呈現早熟傾向。正因如此,民法總則此前已將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了8歲。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責年齡下調到12歲,充分考慮了時代的發展特徵和孩子的成長規律,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嚴厲制裁社會危害嚴重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既回應了社會關切,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對於未成年人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等不良行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公安機關、村居委會應及時制止並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應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生採取訓導等教育管理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則包括鬥毆、吸毒、賭博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及違反刑法規定但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事處罰的行為。對於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法律規定了監護人、學校、村居委會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公安機關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訓誡、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等矯治教育措施。

新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不良行為』的內涵和外延,完善了『嚴重不良行為』的概念,分級更加科學,更有利於進一步細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