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無薪假應依法辦事不得不斷延長

2021-01-28

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陳樂琪

【本報訊】受到疫情影響,不少僱主推出「無薪假」,處於弱勢的僱員得不到充足的保障。新澳門學社提出,「無薪假」應該按照法律進行,即勞資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交勞工事務局監察;而且,「無薪假」不應不斷延長。勞工事務局也要說明,名為《僱員的最低工資》的法律是否適用於「無薪假」。

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陳樂琪提出,「無薪假」實際是令到僱員的基本報酬減少。《勞動關係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禁止僱主降低僱員的基本報酬,但屬於法律所規定的情況除外。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編撰的「意見書」提及,僱主可顧及正當利益而使僱員處於停工狀態。

陳樂琪提出,就算是僱主顧及正當利益,如受到疫情影響而實行「無薪假」,由於涉及降低基本報酬,應該按照《勞動關係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一項四至六款規定進行,即僱主與僱員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僱主也要在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隨之,勞工局行使監察的職權。

「勞工事務局行使監察權。按我理解是當局要檢視僱主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降低基本報酬。」陳樂琪表示,勞工事務局卻認為「無薪假」無需按照上述規定而行。他提出,若沒有當局的監察,僱主可以無理地提出「無薪假」,甚至提出低於法律保障的協議,僱員只能在投訴後才能得到勞工事務局的介入。

另外,關於「無薪假」,勞工事務局因應疫情 (https://reurl.cc/kVLeqd) 提出:勞資雙方均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善意協商,但不可單方面安排或享受「無薪假」。需注意的是,企業需因應疫情發展與僱員每次訂立合理的「無薪假」期限 (如半個月或最長一個月)。

陳樂琪提出,若僱主每月以新的協議延長「無薪假」,是否違法?他表示,「無薪假」應該是有合理的上限;否則,情況如同隱性失業。甚至,僱員的保障較失業的情況更差;因為,失業人士可以申請失業津貼。而且,長期的「無薪假」不是僱主解除合同的法定合理理由;若僱員辭職,便得不到賠償。

「『無薪假』應該有合理的理由和期限,否則,僱員應可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收取賠償。」陳樂琪表示,現時,「無薪假」的個案既不受勞工事務局的監察,又沒有法定的上限,僱員是處於弱勢。他也提出,勞工事務局需要說明:在「無薪假」下,僱主是否要向僱員發放法定的「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