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促保障僱員權益三問政府

2021-02-01

【本報訊】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提出,在疫情之下,迫切填補無薪假法律保障制度不足。他表示,《勞動關係法》未見「合理無薪假期限」的依據,無薪假也沒有總上限規定,似乎意味著僱主可不斷延續無薪假,當局提出的「合理無薪假期限」無甚意義,且若僱主安排不合理期限甚至無限期的無薪假,亦無法律後果,僱員也不能以此為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

直選議員蘇嘉豪提出,儘管政府一再強調無薪假須由勞資雙方事先協商,但大量居民為保飯碗,只能逼不得已、逆來順受長期停薪留職的安排,與二零二零年全年勞工局僅收到一宗無薪假投訴個案形成強烈落差,更凸顯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對無薪假本身、僱員基本保障、勞工局監察權等的規範非常不足。

根據統計局最新一期就業調查顯示,全澳就業不足人數達二萬二百人,主要來自博彩業、運輸及貯藏業等。蘇嘉豪表示,無薪假僱員一方面不符合申請失業津貼的資格,同時,若停薪期間主動解除合同、另覓工作,也不獲任何解僱賠償,長期停薪留職令他們成為隱性失業人士。

蘇嘉豪質詢政府三個問題如下:

一、《勞動關係法》規定降低僱員基本報酬須經勞資雙方書面協議,再由僱主於十日通知勞工局,該協議方為有效。請問政府:除了直接減薪,安排無薪假同屬降低基本報酬的一種,為何毋須依法書面協議再通知當局,使當局知悉協議內容,以便其行使法定監察權?

二、根據勞工局說明,企業需每次訂立合理的無薪假期限,如半個月或最長一個月。請問政府:所謂合理無薪假期限有否法律依據?會否修訂《勞動關係法》設定每月或每年的無薪假日數上限,以避免不合理的長期無薪假;若基於僱主的責任而導致無薪假日數超出上限,僱員則可以此為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並有權獲得按第七十條規定計算的解僱賠償?

三、《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主要規範由僱員一方提出的缺勤問題,但疫下無薪假往往都是由僱主一方基於維護自身利益而主動提出,兩者本質不同。請問政府:是否同意以《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解讀無薪假屬於所謂合理缺勤(期間喪失週假、強制性假日等報酬)並不合適,並對此重新研究,以更妥善保障無薪假僱員的既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