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採購法招標金額一般性通過

2021-02-03

李偉農出席立法會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考慮到該法令已實施超過三十年,所訂定的各項採購金額已明顯不合時宜,法案建議調升涉各項公共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為現行金額的六倍。調升金額獲得部份議員認同,但另一邊廂,議員狠批政府,只調升金額門檻,卻不連同法案其他的重要部份作修改,例如監管等進一步細化、提高透明度等,等同令案失平衡。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及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昨應邀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

李偉農在引介時表示,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已就完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在吸納公開諮詢及各公共部門意見後,建議分兩階段進行有關立法工作:第一階段,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公共採購程序的各項門檻金額規定;第二階段,全面就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立法。有關立法計劃已載於二零二一年施政報告之內,同時,施政報告亦已將第一階段《修改該法案,作為本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案的其中一項立法項目。他續指,由於第122/84/M號法令訂定公共部門因展開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而承擔開支所應遵守的法律規範,考慮到該法令已實施超過三十年,所訂定的各項採購金額已明顯不合時宜,既追不上物價上漲及社會發展,亦窒礙公共部門採購工作的有效進行,故需要優先處理。

須招標金額提高六倍至四百五十萬

有見及此,經參照本澳消費產品、生產原料、建築材料價格、工資薪酬等變動,經公開諮詢及綜合評估後,法案建議修改第122/84/M號法令,調升涉各項公共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為現行金額的六倍,例如,建議將現行一般情況下預計取得財貨及服務金額不低於七十五萬元、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公共採購金額,調升六倍至四百五十萬元。

議員梁孫旭、李靜儀及蘇嘉豪分別提出,為何要將相關修法工作分兩階段推行,而不一拼做?他們又批評,現行法案文本如何體現公平原則?除此,有議員對於金額調升的制定基準提出質疑,以及有較多意見關注到透明度、監管基制不足、判標程序、提升工程/服務質量、惠及中小企等問題,希望從制度化建設上著手,解決過去陋習叢生問題,以及增加透明度的提升,令公眾釋除疑慮。

李偉農表示,現行法律對於採購小組的組成、應遵指引等有規範及監管,亦受審計署、廉署監管,有事前、中、後的監管。他強調,政府的採購活動需要與時俱進,按照國際和區域發展,製定相應的法律,分兩次修法的目的,是希望先將調整金額部份先立法,下一階段計劃明年提案,相關修改將涉及委員會的強化、監管等。

容光亮補充,歐盟有對本澳的營商及商業活動公平性有審視,若政府標向中小企傾斜,將會被歐盟評為影響妨礙公平競爭,故此,需要平行。他又指,提高門檻金額後,以二零一九及二零年的訂立書面合同項目數目對比,可以減少八成三及八成六的數量,有助提升行政效率。

法案以二十五票贊成、四票反對及兩票棄權獲一般性通過。投下棄權票的李靜儀及梁孫旭在表決聲明中表示,社會期望在調升採購金額之餘,應完善整個制度,保證採購項目的質量和效率,以確保公帑善用,以及平衡兼顧政府行政效率與公平公開的要求。但政府僅調升採購金額,未能同步全面開展立法完善採購制度,有欠完整及嚴謹性,盼當局加緊跟進“採購法"的修訂工作,從明確規範、完善機制、強化監察、確保公平、增加透明、保證質量等角度努力,令本澳的公共採購制度能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投下反對票的蘇嘉豪認為,應該檢視及研究整項法律的修定,目前法案只著墨如何升門檻金額,此金額以外的可依法免招標,無視不合理的公平競爭機制。同樣投下反對票的高天賜認為,法案在透明度與公平性上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