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聞集納

2021-03-02

治安警就有關在澳非居民是否受《集會權及示威權》保障問題再作聲明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必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也就是說,《基本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國際公約是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當中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指根據第13/2009號法律(我們俗稱“立法法”)之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法律。所以,有關國際公約並不能自動直接適用於澳門,而必須通過本澳立法間接適用於澳門。

2. 第2/93/M號法律有關“澳門居民”的立法原意

根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討論過程中的會議記錄,有關第一條(一般規則)中有關“澳門居民”的立法原意,當時有一位葡籍議員認為當時的葡萄牙憲法第45條保障葡萄牙“公民”集會及示威權,所以建議澳門集會及示威權的適用對象應該是“澳門居民”,該建議最後得到採納及獲得大會通過,因此,可以看到,該法的立法原意是,上述權利的適用對象應是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人群,並非身處澳門的所有人群。

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分別於1996年被七月二十二日第7/96/M號法律、2008年被第16/2008號法律及於2018年被第11/2018號法律經過三次的修改,仍然沒有對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作出修改,由此可見,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僅為澳門居民在行使集會示威權時提供保障,而對非居民的權利保障並沒有規範。

近日有個別人士提出外僱也是澳門居民,認為:“當時立法目的只是想找一個字替代公民(cidadão),因為澳門不是一個國家(Estado),所以用了居民一詞而非公民,是為了切合澳門的環境”。

然而,正如“公民”在葡萄牙憲法中屬於確定的法律概念一樣,“澳門居民”也有明確的法律意涵。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公民權利和承擔公民義務的人。關於“澳門居民”的界定,回歸前,依據一月二十七日第6/92/M號法令(回歸後已被五月十日第19/99/M號法令廢止),居民身份證證明有關人士具備澳門居民資格。顯然,外地僱員、旅客等沒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不屬澳門居民。回歸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澳門居民”是具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享有居民權利和承擔居民義務的人。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雖經歷次修改(包括回歸後的兩次修改),但未將權利主體修改延伸於“澳門居民”之外。因此,從立法原意和法律概念上分析,不管澳門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澳門居民”都不包括非居民。

治安警察局充分尊重社會人士對法律概念發表不同的意見或看法,也完全尊重任何人循法律途徑維護各自認為合法的權益,但必須強調的是,警方一直根據合法性原則,嚴格依照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及其立法原意進行相關執法工作,從該法生效至今,從未改變。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以『亞太區聯合小組』聯席主席身份主持反清洗黑錢組織區域視像會議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自2020年4月下旬起,正式獲委任為國際反清洗黑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轄下負責制定監察名單的“國際合作檢討小組”(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Review Group,ICRG)之區域分組“亞太區聯合小組”(Asia/Pacific Joint Group,APJG)聯席主席。

因應新冠肺炎之影響,自擔任 “亞太區聯合小組”聯席主席以來至2020年年底,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分別參與或主持近20個視像會議,當中包括被列入名單之3個司法管轄區之跟進會議、與ICRG分組成員之討論會議、以及FATF全體大會等。

現時在FATF的監察名單中有3個司法管轄區屬亞太區,當中1名於2020年10月剛被加入FATF監察名單內。於2021年1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續以“亞太區聯合小組”聯席主席身份共主持了8個屬亞太區的視像會議,以跟進審核3個司法管轄區在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工作之進展。有關“金融行動特別組織”之監察名單,可於金融情報辦公室(https://www.gif.gov.mo/web1/cn_highriskjurisdict.html)及FATF網站(https://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documents/increased-monitoring-february-2021.html)查閱。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作為“亞太區聯合小組”聯席主席,按照ICRG的跟進程序於2月17日以視像會議形式在ICRG小組會議上就亞太區被列入監察名單的司法管轄區之進展作出報告,並同時於2月25日參與了FATF全體會員大會的相關討論。

一如既往,澳門特別行政區會持續派員參與國際反清洗黑錢組織事務,積極參與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融資的國際工作。

醫務委員會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

△醫務委員會2月26日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會議由醫務委員會李展潤主席主持,重點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法律相關配套行政法規草案的醫學及護理專科施行細則,是次會議還邀請了醫生及護士專業團體代表列席。

李展潤主席在會上表示,衛生局於2月10日向符合條件的學術培訓機構及醫療團體發出邀請函,提請有關機構及團體提交籌組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的推薦名單,而名單的提交期限至2月底,希望尚未提交名單的團體儘快提交,以便衛生局開展有關籌組工作。

而會議上介紹的醫學及護理專科施行細則,主要是根據醫學專科學院、現行的專科醫生及專科護士實習制度、醫務委員會下設的護理專責小組等相關資料及意見而制定有關文本內容。他希望各委員和團體積極提供寶貴意見,尤其是有關報考的條件、津貼的訂定及考核的要求等。這套施行細則從過往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的培訓制度擴展至公、私營醫療機構,並透過中央統籌,制定統一考核條件及培訓計劃,將有助醫療人員的專業生涯規劃發展,同時為本澳整體醫療服務質素的提高起著促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