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建築物所有人嚴重違反保養維修義務可被罰款

賦權工務局人員進入私人建築監察檢查

2021-04-17

羅立文等官員出席二常會會議

【本報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建議,若建築物所有人「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可被罰款;若所有人不遵守工務局的「工程令」或「拆卸令」,屬違令罪,可被判入獄一年或判處一百二十日的罰金。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午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結束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十五條第一款建議,自發出「入伙紙」滿十年,當有需要時,應保養及維修建築物;之後,每隔五年進行同類工程。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表示,以上規定不是「強制檢樓」。但是,按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若不自動自覺按上述規定保養及維修,又出現「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自然人可被罰款五千至二十萬元,法人可被罰一萬五千至五十萬元。

陳澤武也指出,法案第十五條第二款建議,若經過舉報、巡查,如發現建築物存在缺乏保養的跡象,工務局可通知所有人提交由專業技術員或實體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其內列出須進行的工作、措施或工程,並定出有關期間。

法案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為糾正建築物惡劣的安全或衛生狀況,工務局局長可隨時依職權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命令在指定期限進行所需工程。所謂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陳澤武舉例,污水、臭水的滲漏。同一條第四款規定,若建築物存在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工務局局長可依職權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命令在指定期限進行局部或全部拆卸。

陳澤武指出,若不遵守上述工務局的「工程令」或「拆卸令」,屬違令罪,可被判入獄一年或判處一百二十日的罰金。

以往,工務局人員沒有司法命令狀,不能進入私人場所。現在,法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適當證明身份的工務局人員在執行監察和檢查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權力,且在沒有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可作出下列行為:進入任何樓宇、樓宇的部分或獨立單位;進入向公眾開放的範圍及場所,即使屬收費者亦然;進入被無憑證佔用的土地。

同一條文第二款規定,上款的規定並不豁免須事先取得司法命令狀後方可不經任何人同意進入其住所。陳澤武補充,有別於以往,工務局可申請民事的司法命令狀;若屬緊急情況且獲批准,可在十五天內取得司法命令狀。

陳澤武回應傳媒時也引述政府代表表示,以上規定其實針對本澳很少部份的三無舊樓,本澳七成以上的新樓具有相當質素,且聘有管理公司,會自動自覺保養及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