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764號
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有議員冀新法生效前能減臨居不獲續期情況
2021-05-27
【本報訊】目前,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每年在澳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將不獲續期或進入司法程序。近日,政府意圖在法律上放寬在澳通常居住的定義。有議員希望,貿促局在新法律生效前減少臨時居留許可不獲續期等情況。
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的法案在立法會審議約五個月,政府突然提出新增條文,建議獲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從事有償職業活動、從事企業活動,即使不在澳留宿,都可視為在澳通常居住。
昨早,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舉行閉門會議,跟進貿促局的技術移民及投資移民程序。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偉明等政府代表列席。
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主席施家倫 (直選議員) 回應傳媒提問時指出,有運動員需要長期留在內地集訓,無法在澳通常居住一百八十三日,其臨時居留許可不獲續期。亦有醫生、會計等專業人士,由於只有「行街紙」、沒有身份證,其專業牌照無法續期;甚至,子女也不能入讀本澳大專院校。
有記者提出:委員會是否希望政府放寬居住的定義?
施家倫回應,現時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在澳不足七年而未能取得永久身份證、只有「行街紙」的專業人士,在心理和生活上感到困難;委員會希望他們可以獲發非永久身份證,好能安心和續牌等。另一情況是在澳已滿七年,且每年在澳通常居住一百八十三日的專業人士,委員會希望當局加快審批他們的申請。
傳聞有數百名人士因每年在澳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天,其臨時居留許可不獲續期或進入司法程序;施家倫表示,有議員希望貿促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獲得通過前,盡量減少上述情況的出現;因為,部份人士確實居於珠海。
施家倫也補充,澳門融入國家,尤其大灣區的發展,委員會希望將來在法律上有所銜接,讓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在澳門工作,也可在大灣區居住。
政府突然在法案加入新的條文,改變了在澳通常居住的定義,審批條件也將不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偉明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正在立法程序中,他不作評論。
一旦法案獲得通過,獲准的個案會否增加?劉偉明回應,現時無法答覆。因為,未知法律的條文最終如何。被問及保安當局新增條文前有否諮詢貿促局意見,劉偉明著傳媒向保安當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