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766號
2021年05月29日
星期六
團體冀完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保民安全
2021-05-29
【特訊】《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咨詢文本現正進行公開諮詢,澳門地區發展促進會表示關注,指連日接獲業界代表及多個業主會求助及反映法案意見,求助者擔憂不完善的法案將衍生更多管理問題,冀從多方面完善咨詢文本,保居民安全。
身兼澳促會會長及怡珍閣業主會主席的陳德勝表示,為確保升降設備的有效運作及安全性,特區政府在2013年推出了《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有關指引屬自願性質,對監管工作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為此,特區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參考歐盟最新標準及本地相關法律法規,總結過去實務工作及上述指引實施的經驗,透過對升降設備規範化管理,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具安全保障。他明白當局立法目的是預防、推動升降設備安全性,並非罰人,惟現時相關人手、公司經營及業界環境都難以實現咨詢文本中擬的要求,他認為當局需加強關注各關係方的權責、充分與現有升降設備業界溝通如何適應法律的實施,以及考慮是否有足夠專業人士滿足市場需要等。他預計隨着法案出台,未來對維修、保養人員的需求定必大增,而現時本地從業人員少且年齡較大,建議針對性地開設更多職業培訓課程及完善持證上崗機制,以吸引青年人加入此行業,提升行業質素。
澳促會副會長李慧聰認同諮詢文本的目的,但對於公共行人過路設施以及施工中在建物上的升降機類設備是否得歸類為“公共及私人建築物上的設備”有待清晰。此外,倘一如業界所指,本澳目前僅一家機構具ISO/IEC17020認可,在本澳檢驗機構及具權限進行該等認證的實體均雙雙缺乏下,由無到有構建該等認可及被認可的機構無疑涉及重大成本,羊毛出自羊身是顯見的;相信尋求內地現存認證機構進行認可將有助控制成本,但必須確保認證要求與本澳要求相衍接;至於待認可的檢驗實體倘在兩年內未獲認可及因業主大會議決排程之影響而須在真空期內持續履行職務及稍後的順利交接等必然成為結構多樣及複雜的業主大會重點關注問題。業主大會管理機關與小業主的權與責也應平衝處理,避免造成管理機關有責無權的傾斜現象。
澳促會理事長高勝文引述業界意見指出,當局在推出法律制度咨詢文本前,並未與業界作充分溝通,而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分家的做法,一方面未必能提高升降設備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新法案出台後衍生更多費用,這將加大相關公司的經營成本及增加業主的管理費。建議當局在推出新法前,多與業界及居民溝通。此外,他也建議政府加強相關宣傳及擴大樓宇維修基金各項計劃的資助範圍及簡化申請手續等,以提高居民共同定期檢修公共設施的意識及主動性。同時,加強升降設備之安全教育,使居民建立危險防範意識和掌握應對處理危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