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職保安部隊人員十年後才能重考

2021-06-12

黃顯輝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邀請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警察總長、海關關長等政府代表列席分析及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會議。該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條文建議,被科處開除處分的保安及紀律部隊人員的禁考期期限,由原文本沒有期限修改為十年。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於去年十月獲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黃顯輝昨會後表示,與原文本相比,討論後工作文本主要將原分散於各條文的人員權利規範,集中在第四條條文;另外,法案條文建議,為被科處開除處分的保安及紀律部隊人員的重新投考期限設年期(禁考期),十年後才能重新投考。

他指,法案仍處於工作文本,立法會顧問團將與政府繼續分析和優化法案,完成後將撰寫意見書,爭取七月完成細則性審議工作。

黃顯輝引述,有個別委員會上向黃少澤提出﹕「針對選管會提出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組成當中,保安部隊人員能否提名?」並向黃少澤反映,選管會是否一向有此指引。黃顯輝引述黃少澤會上回應指﹕尊重選管會對《選舉法》、《公職法》、《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等法律上的解釋,以及認同和支持選管會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