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飲品食品場所強制登記制度

市署:爭年內立法生效

2021-06-26

市政署舉行每月記者會,食安廳廳長張桂達(左二)介紹外賣場所登記制度構思。

【本報訊】市政署計劃推出《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強制外賣食品飲品店做登記,並爭取在今年內立法和生效實施,而現有受食安監管的二千一百間外賣店均應可過渡獲發牌。

近年本澳外賣餐飲市場日益蓬勃,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回應社會加強監管的訴求,市署計劃透過設立相關登記制度,對現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實行強制登記,重點監控食品生產源頭和處理環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按外賣店經營食品類型可分為小食店、外賣飯盒店、主食類食品(粥粉及麵食/點心)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甜品店(非預包裝雪糕店、乳酪店、糖水店、沙律店)、麵包西餅店,以及涉及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超級市場、便利店及手信店等。不適用於臨時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公共街市攤位,以及按其他法規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

現約二千一百間外賣店

根據署方掌握,本澳現約有二千一百間外賣店,以小食店最多,有六百四十間。第二多為三百三十一間的外賣飲料店,第三為有二百四十二間的麵包西餅店。涉生冷海鮮、壽司等較高風險食品的壽司刺身店則有五十一間。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廳長張桂達指出,這二千一百多間外賣店一直受市署恆常監管,有巡查記錄資料,而它們均是登記對象,亦有實店非在住宅或隱閉處經營,在新法下可過渡登記的,相信當中不會有因為新制而受牽連影響或要關門。

張桂達強調,新登記制度是讓他們被動變主動,因現行的巡查是有既定逐區域去做,巡查周期或數個月後,而外賣店開業、轉手快,故巡查時間會有落差、延後,掌握不到最及時資料。

署方亦已充分考慮社會意見,兼顧本地小、微企業和特色老店的有限制的經營環境,在不影響既有准照制度的情況下,去設兼具適宜及操作性的登記制度。

登記須要實鋪不可在私人住宅

新制建議要求外賣店須於開業前登記,須於實體店經營,不可設於私人住宅等與外賣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且須展示登記證明供公眾知悉。張桂達說,若是「劏鋪」只要有獨立的經營處理空間,同一地址多個登記可以,若屬共用廚房則不可。

外賣店經營者還須確保符合衛生安全條件,包括具防蟲鼠設備、食物冷藏及熱存設備等,並保持有關設備及設施的良好運作。未來登記牌照須公開展示。

外賣平台須持牌才可上架

同時,新制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須確保平台上外賣店已登記及展示登記,方可在上架銷售。不管是上架的沒登記,或有登記但展示登記,第三方平台也會被罰款。

張桂達坦言,他們要掌握在住宅做外賣店的的確有困難,故才要設新制,以便監察,並讓它們無法在外賣平台上架,也讓消費者可清晰知道有關店鋪屬無牌非法的經營,進而作出選擇。

張謂,新制的行政法規爭取今年內交行政會完成討論立法,有信心可在年內公布,並爭取年內生效實施。

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的「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有制度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