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遊樂設施政府有管

2022-04-05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酒店或渡假村等內的兒童遊樂設施、機動遊戲、水上樂園及泳池絕非「冇王管」,有不同部門監管,當局會朝立法約束方向思考,但目前並沒有用准照去規範這方面的修法時間表。

議員林宇滔昨口頭質詢要求立法全面規管兒童遊樂設施、機動遊戲、水上樂園等安全。張永春介紹,相關設施都有分散不同去部門監管、巡查,若貿然更改會更混亂,故暫時無考慮歸一管理,由部門分清權限去做。

就市政署轄下公共兒童遊樂設施,其均選用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遊具,定期對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及保養,並計劃引入第三方質量檢測,確保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按照現行《行政條件制度》法令的規定,「在向公眾開放之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之娛樂活動」,須持有市政署發出的許可。市政署因應娛樂活動設施的規模及座落位置,聽取工務、消防及旅遊等部門的技術意見,在場所具備安全營運條件的情況下,才發出許可。

現為進一步保障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營運,市署已要求營運商提交年度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和消防系統保養報告,並與各大型遊樂設施營運商建立了意外事件通報機制。

經重組的土地工務局已增設機電設施廳,其中的一項職責就是監察大型遊樂機電設備的安裝、運作、保養及更改情況。

至於酒店泳池,早前旅遊局聯同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共同製作《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內容涵蓋泳池的硬件設施設備、基本安全衛生、救生員設置等方面的要求,供業界遵守。旅局每年會對場所進行至少一次的例行巡查及不定期的特別巡查,確保場所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安全衛生符合法定要求。

張永春承認,目前在分層建築物內設置的泳池及兒童遊樂設施則未有部門監管,但不管是分層建築物內還是酒店等其他地方內的相關設施安全,業主都是要負最大的責任,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就數年前諮詢修改《行政條件制度》,建議改由准照制度規劃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設施。張稱,該法涉及面很廣,如包括修車場,故目前就此並無完成修法時間表,但不代表無法律政府就不可去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