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古樹 文化局有關鍵責任

2022-04-06

【特稿】卓家村十棵古樹可能因為工務局按照氹仔北區規劃開建道路而須移植。卓家村十棵古樹在《古樹名木保護名錄》內,《古樹名木保護名錄》又在《文化遺產保護法》保護之內,很多保育人士一向認為文化局應該負上關鍵的責任。

意想不到的是,一向跟進文化遺產保育的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表明,《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執行部門不只是文化局。更表示,卓家村十棵古樹的將來未必需要諮詢文化局的意見;因為,不在文物保護範圍,也不在文物的緩衝區內。

梁惠敏的說法受到批評和質疑。有意見認為,十棵古樹是文化遺產,一旦移植他處,可能多活不足二十年;就算原地保留,都要面對周邊發展的威脅,文化局應該依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四條主動介入,否則便是失職。

《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文化遺產受嚴重威脅或其社會功能受損害,導致其正常運作受影響且危害公共利益,文化局可介入並臨時接管有關文化遺產,直至情況恢復正常為止。

也有意見提出《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認為文化局應對古樹保育負責。誠然,條文僅對保育「被評定的不動產」(俗稱「法定文物」) 作出規範,但是,為何古樹又不能得到同樣保育?

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規定。城市規劃應該包含維護「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措施。涉及「被評定的不動產」的城市規劃須在文化局的參與下制訂。發出涉及「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規劃條件圖,須事先取得文化局具約束力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規定,如公共部門根據公共或私人工程的研究報告及計劃預計工程對「被評定的不動產」產生巨大影響,有關規劃條件圖和工程計劃須由文化局評估。文化局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須就上款所指的規劃條件圖及工程計劃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

似乎文化局局長與民間對法律的理解和落實有所不同。無論如何,若說文化局對保育古樹依法沒有責任,若說文化局只會按照維護樹木的意見依法就倘有的諮詢發表意見,看來《文化遺產保護法》真的存在問題,公眾怎能接受?

除了參考法律外,也可參考退休官員的言論。上星期,前民政總署管理委會員委員梁冠峰 (澳門園景綠化促進會理事長) 坦言,文化局作為主導的部門,對於十棵古樹的保護有重要角色。梁冠峰在市政部門長年跟進養護樹木的工作,相信他的言論不只留停在法律條文,更是實踐法律得出的理解。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