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防火安全系統公司可提前申請註冊

2022-05-14

消防局局長梁毓森(左)出席行政會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特區政府制定《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行政法規。法規引入提前申請註冊的特別制度,現已從事防火安全系統的企業和人員,可在法規公布後向消防局提交申請,以確保可於法規生效後不中斷地執行原職務。

有關行政法規八月十七日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將與第15/2021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訂明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的職務僅可由已於消防局有效註冊的合資格的企業執行,註冊及資格制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註冊規範》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對從事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及其聘用的技術員的註冊、續期作出規範,訂定審批程序、中止或註銷註冊以及公佈已註冊名單等。此外,申請人可透過電子方式辦理註冊手續。

法規亦引入提前申請註冊的特別制度,現已從事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等職務的企業和人員,可在法規公布日後六十日內向消防局提交註冊申請,以確保可於法規生效後不中斷地執行原職務。

訂定保安部隊人員通則施性細則

行政會也完成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張永春介紹,為配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

法規主要訂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各職位人員所具職務的特徵,以及各職位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規範人員的入職、晉升培訓課程,以及專門為培養領導人材而設的指揮及領導課程。同時,規範晉升程序及年資表的公佈及登記。

法規並優化原有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包括新增當人員以派駐制度被安排在所屬編制外提供服務,或處於定期委任狀況並要求作出特別評核的情況下,改為由人員所在部門的領導作為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的主管實體。

此外,為配合第13/2021號法律的規定,相應修改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及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的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