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保守國家機密與市民知情權

有待政府代表將來列席解答

2023-02-03

李靜儀向傳媒介紹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立會一常會細則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是否覺得法案不會損害市民的知情權?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回應相關提問時表示,昨日主要關注程序、執行的細節問題;有待政府代表將來列席時,再問如何平衡保守國家秘密與市民知情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法案有六章二十四條。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已經收集議員對整份法案的意見,委員會隨後編制問題清單並送給政府準備回應。

《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第九條列出八個事項,任一事項發生於或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且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行政長官具權限將相關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在八個事項中,其一是澳門特區政府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還有澳門特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法案第十條也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履行職務過程中所產生或所獲悉的事項,若符合第九條規定,應該採取必要的臨時保密措施,並建議行政長官將相關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

曾有議員認為,澳門特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等亦可列為「國家秘密」,範圍實在太大;對此,立法會的法律顧問有否意見?李靜儀回應,第九條的草擬看來是參照國家法律,國家法律也有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秘密事項可以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條文。昨日,有議員關注第九條有否需要完善。

另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規定,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士,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或聲明時,不得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任何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士,如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亦不得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法案第十九、二十條列出相關的「特別程序」。

關於「特別程序」,李靜儀以第二十條為例,當嫌犯認為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損害行使辯護權,應向司法當局作出聲明,司法當局則向實體(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確認,由實體決定是否批准解除保密義務。

若實體批准解除保密義務,嫌犯行使辯護權時應局限於實體(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批准披露的內容,且不得接受關於「國家秘密」任何其他內容的詢問。法案繼而規定,法官可決定對公眾旁聽作出限制,以及決定嫌犯作出涉及「國家秘密」的聲明的訴訟行為不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