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009號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蘇嘉豪憂 警權今後更大
治安警察局法案今表決
2018-12-11
【本報訊】除了與「監視」相關的第六條第十二項外,仍有其他問題的《治安警察局》法案,將在今天由立法會細則表決。議員蘇嘉豪認為,警方現在的權力已經過大,卻不受到相應比例的約束。法律條文有意或無意製造空間讓警方詮釋、裁量,可以成為濫權的溫床。
涉及市民權利和自由的、規範治安警察的《治安警察局》法案在十月十八日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交到第三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相隔不足兩個月,立法會全體會議將於今午細則性表決這份法案。
法案最初文本第六條第十二項建議治安警察局的職權之一:「監視可能擾亂安寧及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對於有意見憂慮這條文授權警方監視市民日常生活,變相是擴大監控權力,政府提交的最新文本修訂為「注意任何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
第三常設委員會成員、直選議員蘇嘉豪引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閉門會議的說法:「監視」令人覺得警方「暗中」行事;然而,警方一向「堂堂正正」執法。又提出,堂堂正正是不用太擔憂警方監視的,並補充,不是認為蘇嘉豪不是堂堂正正。蘇嘉豪反駁,堂堂正正不代表可以賦予警方任何權力,賦予權力的前提是要有理據,有標準。
把「監視」改為「注意」就不會令人不安?蘇嘉豪認為,這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而且,政府的法律顧問在委員會閉門會議中也說出事實:就算修改了字眼,效果都是一樣的。
蘇嘉豪也提出,核心問題是法律條文是否明確。他提醒,「擾亂安寧」、「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定義非常抽象,結果是讓警方擁有非常大的詮釋權、裁量權。例如:排放油煙、產生噪音等可否視為「擾亂安寧」、「影響居民日常生活」,引來警方的「注意」?蘇嘉豪引述黃少澤:警方有很多工作,沒空閒監視太多。
警方能否引用第六條第十二項「注意」私人場所,如住宅、宿舍等?這是蘇嘉豪追問的問題之一。他引述黃少澤的回答:若沒有遮蔽而讓人在外面隨意看到,如打開窗簾,這就不能怪責警方「注意」到私人場所的情況。黃少澤又說明,一定要有犯罪跡象,警方才會引用這條文。蘇嘉豪則警告,在定義不明確和監察不足夠的情況下,警方可能濫用條文入侵私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