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法案通過

2018-12-12

黃少澤在立法會回應《治安警察局》法案的問題。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通過《治安警察局》法案。審議過程中,只有第六條第十二項有一張反對票,由直選議員蘇嘉豪投下。該條文規定治安警察局的其中一項職權:「注意任何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

蘇嘉豪表示,第六條第十二項原先字眼是「監視」,最後定稿為「注意」。但是,正如政府代表在法案委員會表示,「任何字眼所達到的效果都是一致」。蘇嘉豪認為,這種字眼改動,顯然只是轉移視線、換湯不換藥,無法掩飾所謂「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定義含糊而衍生警方裁量權擴大的事實,綜觀其他職權的相關條文,刻意將監視權力白紙黑字化絕無必要。

蘇嘉豪﹕警權與監察權正此消彼長

並指出,在審議法案的整個過程中,政府均無意在法案或承諾在其他法制上強化對警權的監察力度,反而將過去警隊的不成文習慣不合理、不清晰地成文化。就本法案結合保安司近年其他法案的總體而言,警察權與公眾監察權的此消彼長下,將增加警方濫權的可能性。所謂法制化手段,可能使這些濫權進一步以「依法辦事」包裝為冠冕堂皇的藉口。

林玉鳳認同非擴警權

投下贊成票的直選議員林玉鳳認為,《治安警察局》法案的確如當局所言,是根據既有的權限作出法制化及規範化,並不存在明顯的擴權。雖然,此法案不涉及擴權的問題,但是,如果聯繫保安司一系列的法案來看,會予社會一個總體擴權的印象。她呼籲保安司盡快開展改組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的研究。如果,保安司覺得不方便,也應該聯繫法務司,協調推動有關工作。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堅持今次立法不是擴權,而是警方的工作範圍更廣,責任更重,法律賦予警方的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在回應第六條第十二項的意見時表示,條文的存在是完全有道理的。條文規定的「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前提是有違法的可能性,警方有義務、有權力去進行執法工作。他又提出,條文越具體、越清晰,越有利監督。

《治安警察局》法案第八條一款僅規定,在行使職權時,須採取法律允許的警察預防和證據保全措施,並遵守配合實際需要的合法性原則及適度原則。卻沒有如《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四條進一步說明兩個原則;例如,後者列明「適度原則:進行錄像監視須先衡量維持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的需要,尤其是預防犯罪的需要,以及對私人生活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的保障。」

蘇嘉豪提出,現時的治安警察局,已令人覺得行事過度,不符合適度原則。例如:警方動用過度警力監視集會、示威,進行攝錄。黃少澤回應,《行政程序法典》已有合法性原則及適度原則的清晰規定。基於立法的經濟原則,沒有必要把「一般法」已規定的內容抽出來,再在各份法律內重新表述。否則,將對立法做成很多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