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獲申請醫療員有限度執照機構名單

2023-12-19

【本報訊】法律規定,衛生局局長可向澳門以外地方的醫療人員發給有限度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行政長官核准《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的批示。今年八月,行政長官首次核准七十間機構;相隔不足四個月,在名單內新增「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衛生局局長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醫療人員發給有限度執照,以便其在衛生局、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所指的私人衛生單位、教育機構或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社會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今年八月,賀一誠首次核准《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當時的名單列有七十間機構,當中六十六間是社會服務機構(護養院、安老院、日間護理中心等),四間是其他機構(藥物監督管理局、體育局運動醫學中心、工聯康復中心、新青協康復中心)。相隔三個多月,《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更新為七十一間機構,社會服務機構仍是六十六間,在其他機構內新增「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根據《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有限度執照,由醫療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代表醫療人員提出,且須附具八件文件。衛生局局長可要求醫療人員提交其所提及可能對評審其能力屬重要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指出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相關履歷補充資料。如對評審卷宗屬必要,衛生局局長可要求相關領域具經驗的醫療人員提供技術意見。法律也規定,發出的執照應載明其持有人執業的單位或機構、執照期限,以及從事相關專業的任何其他條件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