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紀律管理

修改公務員通則

2024-11-16

吳惠嫻回應傳媒

【本報訊】政府修改公務員的管理和紀律制度,相關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尚存有針對其本身的待決紀律程序,則中止申請退休的程序;如屬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對其科處的紀律處分將透過罰款代替。公務人員被確定刑事判罪後,須向行政當局返還羈押期間收取的薪俸。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公務人員就職時須進行宣誓的規定,以及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紀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關於公務人員就職時須進行宣誓的規定見另稿。

在完善紀律制度方面,為加強紀律程序的調查手段,明確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進行調查,尤其是應其要求作證言聲明,如無合理理由拒絕作出聲明,可被科處罰款。為進一步保障紀律程序的調查不受干擾及確保部門運作暢順,放寬採取防範性停職的前提要件。

關於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調查,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回應傳媒時表示,在現行的紀律制度,預審員都可向相關人士取證;私人實體方面,今次是作出明確規定。

至於防範性停職,以往的門檻是預料處罰結果可達二百四十一日以上,才可防範性停職;今次修改是預料處罰結果可達一百二十一日以上,就可防範性停職。吳惠嫻指出,一般人員紀律制度亦都補充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

為應對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為免受紀律處分而在紀律程序完結前提前退休或離職,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尚存有針對其本身的待決紀律程序,則中止申請退休的程序。如屬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對其科處的紀律處分將透過罰款代替;明確如公務人員在刑事程序中被採取羈押措施,當被確定判罪後,有關人員須向行政當局返還該期間收取的薪俸。

在優化因病缺勤的監察機制方面,法案訂明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應事先向部門報備及說明理由,否則可被追究紀律責任。另外,為了核實病況,健康檢查委員會可查閱及索取有關公務人員的病歷資料、要求公務人員親身接受身體檢查,以及要求曾作診斷的醫務人員就核實病況提供協助及作出說明,並為此免除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